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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字词义误增的否定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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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汉代注释古书起,就对句中难懂的“所”字在熟悉的常义之外新增词义以求难句意思通畅。一般来说这是解经时随文释义的需要,因而起了助读的积极作用。到了清代,词的独立性的义项研究和辞书编纂猛然崛起。由于对长期而大量的随文释义资料未能从理论上加以总结,往往就简单地认定为独立而概括的释义,即词典学的义项,而采纳于辞书。这种情况反过来又促进了以随文释义的方法来强求证明已被错误认定的义项,并贪得于议言新的并不确当的义项。据笔者所知,大约有古代,近代,当代十多位知名学者,前后对所字增补的新义已有二十多项。它们的特点:一是互无联系,非常零乱,完全看不出词义应有的系统性。二是例句的分布明显的集中和窄狭,与词义即词的使用的普遍性不符。三是全都是出于研究者凭语感的认定,没有词义之来的直接论证,或仅只有并不确当的间接证明而不足为据。

    这些增义被多种辞书倡说,尤其是有不少已被《汉语大词典》(后文简称《汉大》)肯定而吸收,它们的错误将会有更大的不良影响。因此也就需要对这众多随文释义的正确性作正面的检验清理,并且就它们的释义方法从词义理论上作正反两方面的总结。对于后一方面内容,笔者另有《从所字词义误增论词义研究方法》专文申叙,本文则逐项辨析增义的失误。

    增义例句分布明显的集中,一种情况是多把所字结构的所字另释为他义。所字结构是变动词成为名词性,这就是所字的语法作用或规定性。“所居”表示住的地方,“所爱”表示爱的人或物。基于这种转变,或说所字有指代作用,并有“指事词”的旧称和“指代性助词”的新称,其实是不恰当的。指事或指代都是实义的,而助词是虚义的,不宜兼混。现代汉语“的字结构”也是名词性的,也是实现了词义所指的转换。但不把“的”字称为有指代性,而同“地”字、“得”字共称为结构助词。“所”字也宜仿此统一称为结构助词,以同语气助词、垫音助词、发语助词等既联系而又区别。这是一般的所字结构。为了强调它的词汇意义的虚无,后文对指事词或指代性助词称名的不妥作了必要的说明。因为正是基于笼统地认为有某种不可言传的实义这一潜在认识,遂把它又落实而化分为某些实义。

    另有一种所字结构仍是原动词的词性和词义,即不具备转化为名词的语法作用。所字是一种纯形式的冗余依附。由于所字结构与它实指的名词连用复说,遂使所字的语法作用潜隐成为没有必要。《孟子.滕文公下》“仲子所居之室”中同于“居之室”;《史记.项羽本纪》“独籍所杀汉军数百人”中同于“杀汉军数百人”;《庄子.养生主》“臣之所好者道也”中同于“好者道也”的表述。笔者把这一种,区别的称为“泛化的所字结构”,因为它是一般的所字结构扩大范围,类化,泛化,渗透的结果。还有一些语法形式也有类似的泛化情况,如者字结构,的字结构,如被动句由不好的遭遇扩大为称所满意、喜悦的行为。此不详说。泛化的所字结构中所字连语法作用都没有,在意义上是完全的虚无空白,因此更容易从其他方面的相关事理来填补它,从而误认为某种词义。由于误释中多有这种例证,所以先对此集中作说明。

    张相《诗词曲语辞汇释》:“所,指事之辞,其下接以动词,而与今日习用之文法微异。”所举元曲例句如:“又怕那贼汉赶来,所伤了我的性命”,“我这大嫂根前,所生了个添添孩儿”,“谢圣恩可怜,所除长安府尹之职”,这些都正与“籍所杀汉军数百人”例一样,“所”之义即是,与一般的所字结构不同,这就是张相所说的“与今日习用之文法微异”。这个描写性说明完全正确。但又解释说,例中所字“指此伤性命之事”,“指此生孩儿之事”,“指除府尹之事”,却是不仅等于未曾解释清楚,反而说得奇特玄妙,让人更糊涂了。

    蒋礼鸿《敦煌变文字义通释》:“所:语助词,放在及物动词前头,没有意义。”也正是对这种泛化的所字结构的确释。蒋先生引述了张相的解释而评言:“这个说法要把‘所’字说出个意义来,实在是很迁曲难通的。”又引述了日本学者吉川幸次郎、田中谦二的看法,“加在单音的动词上面,有音而无义的”,又评言:“说‘所’字有音无义,这是最直截明白的说法。”只是语助词的称名仍觉宽泛,仍宜确切称为结构助词。

    蒋先生所举例证很多,如《董永变文》:“家里贫穷无钱物,所卖当身殡耶娘。便有牙人来勾引,所发善愿便商量。”两个所字都是此种情况。所举较早的例子如《冥祥记》:“见其所生母羊氏在此屋中。”蒋先生由此而言“可见这个用法是六朝以来就有的”,这却不确。前所举《孟子》《庄子》例,及后文涉及的大量例子说明早在先秦就已多见,一直贯通于现代书面语。又、曰本学者言所字“加在单音动词之前”也是不周延的,也有在双音动词或动宾词组之前的,即与一般所字结构相同,没有特殊性,由此也可以看出二者的相承。蒋先生未说到何以会有这种无义的所字,所以笔者补言如上。《经传释词》首释所字为“指事之词”,是“常语”,引例《论语.为政》“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即一般的所字结构中。所谓“指事之词”,是指“以”“由”本是动词,而“所以”“所由”的意思是:结交的人、遵循的道理,成为名词性。张相把泛化的所字也称为指事词,就不是合宜的。由此可知指事词或指代性助词称名的含混。

    杨树达《词诠》:“被动助动词:见也,被也。”现在不少古汉语语法著作都把“所”作为一种表被动的手段,认为“为(被)……”和“为(被)……所”各是一种被动句式,这是不确当的。“所”本身不表示被动,就因所字结构无此语法作用,被动句中的都是泛化的所字结构,没有任何语法作用,因此所字可自由脱去。这本是十分明白的,却被误说成助动词,可见从名词性的所字结构中区分出仍是动词性的“泛化的所字结构”的重要。

    《汉大》在语气助词义项下言:“多与表被动的介词‘为’配合使用”,例句是“卫太子为江充所败”“大祖为流矢所中”。而一般说的被动语气就是被动句式,却没有什么被动语气助词。这个义项是大为错误的。“多与表被动的介词‘为’配合使用”,又是含混的说法。因为被动句式还有另外几种,如果“所”是被动语气助词的话,它们也会有用所字来作配合的,绝不应只出现在“为……所”、“被……所”句式中。“所”如果确是被动语气助词的话,“所”本身就应当单独可以用以表示被动,从来没有任何人可以举出如此一例。非被动句中有大量的“所”,释者将何以解释它既可表被动又可表主动的矛盾呢?事实上泛化所字结构是本身独立性的,所以可以自由存在于两类句式中,而不是专要同表被动的介词“配合使用”。那样说恰是倒因为果,被动语气助词这一释义之误,就带来这种种相关的不妥。

    徐仁甫《广释词》(以下简称徐书。其他引例仿此)甚至直接释为“所:为,被”,举例极为可笑。《楚语下》:“又有薮曰云连徒州,金木竹箭之所生也。”是说其州是那些物产所出的地方,被讲成:是被出产的地方,完全不符合语言习惯,是生造的病句。《尚书.金滕》:“凡大木所僵,尽起而筑之。”这也是泛化所字结构,“僵”是不及物动词,不能构成被动说法,你要讲成“被僵”,则句病。《老子》第六十二章道者万物之奥,善人之宝,不善人之所保。”本言道既是善人的宝贝,也是不善人所要保护的。“故为天下贵”的普遍性的结论可以证明“所保”之意。却被讲成不善人被道保护,同原意相反。《庄子.天运》:“彼人之所引,非引人也。”彼,指汲水的桔槔,后面应断逗。句言:那是人所牵引的,并不能牵引人。“所引”义即是引。徐书误把“彼人”相缀,作那个人讲。既把桔槔错解成人,也就把主动误以为被动了。傅玄《文皇统百揆》:“洪泽所渐润,砾石为硅璋。”本言皇恩润泽所至,顽石也会成为硅璋。却误讲成“所”与“为”互文,都表被动。然而,“洪泽被渐润,砾石被硅璋”,二者都非常不通的病句。可见把单用的所字看成可表被动,会出现多么严重的谬误。

    《礼记.哀公问》:“今之君子,好实无庆,淫德不倦,荒怠敖慢,……。求得当欲,不以其所。”本是说不看情况或形势,是处所义的具体指称。郑玄随文释义:“所,犹道也。”形势,情况也是处事的根据或道理,所以可以如此通变。《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上所不为,民或为之,是以加刑罚焉,而莫敢不惩。若上之所为,而民亦为之,乃其所也。”言上行下效,乃势所必然。若讲成乃是那道理,反而不妥。杨伯峻《春秋左传注》虽引郑注,却不用,另解句作“乃其所,犹言势所必然”。“势”正是所字直接所指,也可以随文释义为那是结果,那是必然。但,情况、形势、必然、结果,都不能是所字的独立性义项。对于道之一释自应也如此。如果承认道是所字的词义,那么,“情况”之类也都是它的词义了。如此,一个词的词义岂不是展转相牵,便可以多而乱得无有节限。王力先生说,不能只据可把句意讲通就认为那又是词的一个新义,因为殊途同归,可使句意通的意思往往多有。给所字新增的二十多项词义,可以说都是如此假冒的。然而杨伯峻《春秋左传词典》仍然作为义项之一。《汉大》也采用为“道理,方法”。“方法”又是再作游移。韩愈《元和圣德诗》“生知法式,动得理所”中本言理之所在。讲成凡举动都合道理,方法,措句笨拙,非诗人之文。

    《汉书.董贤传》:“上有酒所,从容视贤笑。”言在有酒意的情况下。颜注“言酒在体中”自然别扭,但不给所字强立新义,而且仍透露出是坚持处所义而言“体中”。倒是谨慎的。又《疏广传》:“广子孙窃谓其昆弟老人广所爱信者曰:‘子孙几及君时颇立产业基址,今曰饮食费且尽。宜从丈人所,劝说君买田宅。’”言:宜从你的角度作建议。邓展疏通句意:“宜令意从丈人所出,无泄吾言也。”虽只补一个“出”字,“从丈人所出”即从丈人处出。所字的处所义,只差“所,处所也”这种形式罢了。又《薛宣传》:“惠自知治县不称宣意,遣门下椽送宣至陈留’令椽进见,自从其所问宣不教戒惠吏职之意。”此与上例同,言从自己的角度或立场来问。颜注“若自出其意,不云惠使言之”,疏句意而避言所字之意。王先谦补注抓住邓注、颜注句中各有“意”字,便为三例所字共立释义为“意”。就邓注言,王释便是弃金玉而得瓦砾了。后二例所字仍是处所义,只是具体所指稍变。黄侃说:“小学之训诂贵圆,而经学家之训诂贵专。”要从高度概括性上坚持词的独立性义项就是圆而周全。从例句基于语境的随文释义就是专而具体,更有个别的适应性。王氏是以专代圆了。

    刘淇《助字辨略》于“有酒所”例言:“师古训所为处所,故云酒在体中,恐非,此言被酒而已,未至沉醉,故云‘有酒所’,此所字亦是语助,不为意也。”既讲成蒙覆义的“被”,却又说是无义的助词,自我矛盾。杨树达对此批言:“酒所,犹云酒意。”重蹈王先谦之误。

    《汉书.周亚夫传》:“上居禁中,召条侯赐食。独置大裁,无切肉,又不置箸。亚夫心不平,顾谓尚席取箸。上视而笑曰:‘此非不足君所乎?”’景帝年轻,自知难驭重臣,有意饭菜粗放而不精作,更不设箸,来检试亚夫逆来顺受的操养,他却不善作伪而不满形于词色。景帝再作激语:这菜肴不会达不到府上的水平吧?“君所”即君处,意思要比“有酒所”易懂得多。古注却也视难而争讼。孟康:“设裁无箸者,此非不足满于君所乎?嫌恨之也。”如淳:“非故不足君之食具,偶失之也。”颜注:“孟说近之,帝言赐君食而不没箸,此由我意于君有不足乎?”索隐:“言不设箸者,此盖非无意,于君有所不足乎?”都不懂而避言所字之义,致使各人所持句意也不同,也都解释得别扭难懂。杨树达《古书疑义举例续补》又把此例释为“意”而同“有酒所”互证。《汉大》又肯定而吸收,释为:“意,谓流露的情态。”如就后例言则成为:这不是不足于你流露的情态吗?成为文帝向亚夫道歉陪小心,大背原意。

    《公羊传.文公十三年》:“往党,卫侯会公于沓,”何休注:“党,所也。所,犹时,齐人语也。”按,党之所义由“乡党”词所致,又有较多直接例证。则“往党”意思是“往(晋)地”,意思已经明白,不必用“党一所—时”的曲折解释。而且对所字为时之义,学者不能直接的证明。

    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十九曾增六例,仍难成立。《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有所有名而不如其已”即有所知名不如无名。《昭公七年》:“从政,有所反之,以取媚也。”言对礼仪有所违背。《昭公三十年》:“晋之丧事,敞邑之闲,先君有所助执绋矣。若其不闲,虽士大夫有所不获矣。”言有所助丧。《大戴礼.本命》“无所敢自遂”言不敢自由。都是泛化的所字结构。“有(无)”是习见的肯定、否定其有的说法,无烦曲解成有时、无时。“有闲空就来帮忙”,说成:有闲空也只是有时帮忙,即有时虽闲也不帮忙,更是违背原意的。《襄公二十七年》:“凡诸侯小国,晋楚所以兵威之,畏而后上下慈和,慈和而后能安靖其国。”这是因果句,“所以”是提示原因的连词,王氏把“所以”讲成为“时时以”,实在是违背古文措句的习惯的。《墨子.节用上》:“其欲早处家者,有所二十年处家,其欲晚处家者,有所四十年处家。”言有的地方如此,而有的地方如彼,就显出习俗性。讲成有时如此就成偶发性,与原意不吻合。此例是王引之转用王念孙《读书杂志.墨子二》之例。

    昊昌莹《经词衍释》又增例。《尚书.召诰》:“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孔传:“敬为所不可不敬之德。”即把“所不可不敬德”作一读,不合文例。即把周王营洛邑同众人对此事之敬二意糅合成只叙王有可敬之德一意了。孔疏:“王必敬为此不可不敬之德,则下民无不敬奉其命矣。”虽仍是二意,但以德释所,却无词义根据。有的译文用“以身作责”译“作所”,也只是据事理泛说大意。吴书释为:“言王之敬,起于时时。”显然格杆难通。若坚持处所的常义,正言王敬建洛邑处所,文从句顺,并非难句。

    “君子所其无逸”句,虽也多有歧说,一般视为助词,大致可通。吴书:“言君子时且无逸豫也。”虽不背句意,却无“时且无逸”之类的措句。周法高《中国古代文法.称代编》论所字,对此句设注说“尚无确解”。今议当标点为“君子,所其无逸”。“其”是“期”之借,言人们对君子所期望的是无逸。则仍是泛化的所学结构。《易.系辞下》“既辱且危,死期(或作其)将至”。《左传.襄公二十一年》‘邾庶其以漆、闾丘来奔”,《汉书.地理志》“山阳郡南平阳县”,孟康注:“邾庶期以漆来奔。”余不示例。《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勤而无所,必有悖心。”本以处所指称下场或结果,被误解成勤而不时,不合原文事理。甚至连“风雨所漂摇”都曲解成时漂摇。

    徐书补例也误。《楚辞.卜居》:“夫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物有所不足,知有所不明。数有所不逮,神有所不通。”都是明显的所字结构。却把“有所不明”讲成“有时不明”,而用来证明六个“所”都是“时”的意思。但是,尺有所短与尺有时短并不完全相一致。只有《尚书.君奭》“多历年所”中似乎确是时义,但《文选》刘良注《与彭宠书》言所字是数字通假,朱起凤《辞通》又以为是世字通假。《汉大》有《聊斋.连琐》例:“方危急所,遥见一人,腰矢野射。”可以是危急时,但坚持常义,仍是危急处,危急关头。张友鹤会校本注:“所:《青》本作‘间’。”间,也是处所义。所即处,只是在特定的语境中可以指称时间,因而不是独立的常义。

    《经传释词》“所,犹‘可’也”。《晏子春秋.杂篇》“圣人非所与嬉也”。本是:圣人,不是所能同开玩笑的人。所与:在一块的人。《孟子.离娄下》:“其妻问所与饮食者,则尽富贵也。”所与嬉,所与饮食,结构同,后者不能讲成可以饮食的人。《墨子.天志下》:“今人处若家得罪,将犹有异家,所以避逃之者矣。”按,毕源以“家所”断词并断句,为家居义,而“以”字是目的结果连词,也有道理,所以孙贻让判为:“当从毕训为处所,王说非。”其实“所以”提示目的或结果,正是平实合宜的。《庄子.知北游》:“果蓏有理,人伦虽难,所以相齿。”应言果蓏之理是人伦相比鉴的参照。“所以”提示方法,与“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中相同。《盐铁论.未通》:“民不足于糟糠,何橘柚之所厌。”是泛化的所字结构。《淮阴侯列传》:“非信,无所与计事者。”此与“所与饮食者”是相同的泛化的所字结构。

    吴书之例,“无所取材”,“无所比数”,“不见所畏”,是泛化的所字结构。《孟子》“非所谓逾也”,《史记.袁盎列传》:“绛侯所谓功臣,非社稷臣也。”所谓:人们所说的。《礼记》:“卜所以为后者,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凡诸侯小国,晋楚所以兵威之。”其中“所以”都是因果连词。后例苟简而误,未引申述原因的从句。王引之误为“时”义之例,吴书又另解释为“可”,都是错误的。吴书七例全误。

    徐书之例可分为四类以明其误。一类是用互文作证。何劭《杂诗》:“道深难可期,精微非所慕。”按,互文有多种情况,此例是互文见义的一种,即精微而深的道理,因难可期而不是所羡慕的。若作同义词就泯失了参互见义的细致之处。一类是用异文作证。《文选.封燕然山铭》“兹可谓一劳而久逸”中或作“所谓”。但这是殊途同归的表述,犹如原料不同而性能同。这一例仍可把两种说法组合成:兹可谓人们所谓一劳而久逸者。可见词义各不同。一类是用异句作证。陆机《日出东南隅行》有“冶容不足咏,春游良可叹”句,便强说另篇《秋胡行》“性亦何惜,功名所叹”中“所”即“可”之义。一类是把原句中“所”即之意换“可”而句意不变,这也是殊途同归。又,曹植《飞龙篇》:“授我仙药,神皇所造。”《艺文类聚》作“可造”。真人把所授的药称为神仙所造,或受者以为神仙所造,这都是有文意的。若退一步说仙药神仙可造,实同废话。可见异文有属错的,竟也被引证了。

    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误例与前已申述类同的,无烦作辨。《管子.法法》:“是故先王制轩冕,所以著贵贱,不求其美;设爵禄,所以守其服,不求其观也。”释言:“所以”即“可以”。《艺文类聚》《太平御览》并作“足以”者,盖据下文“足以设宾祀,不求其美”之文而改,不知“足以”亦即“可以”。《读书杂志》谓当从《类聚》等作“足以”,失之。按:“足以”的词义是完全可以,带有强调的特点,裴说是错误的。

    《汉大》也有“圣人非所与熙也”和“非信无所与计事者”的误例。又《文子.道理》:“老子曰:“民有道,所同行;有法,所同守。”按:泛化的所字结构。言共同奉行遵守。又,“所及”条也直接释为“可及”,也有不妥。试对比:所向:谓所指向的地方。所止:所居之地。所处:指所驻之地。都按所字结构的语法意义即名词性作释而妥当。按此,“所及”宜是:达到的成就,顾到的地方。

    裴书首次释为“何”。《鲁语》曹刿问所以战于庄公?”按,“所以”是原因连词,问号误。句仍可作“问所以战者何”。《左传.庄公十年》虽作“问何以战”,是另一种表述。《汉书.武五子传》:“问帝崩所病?”仅此来看很像是:问帝崩于何病。但宜另作标点:“王孺见执金吾广意,问帝崩:所病?立者谁子?年几岁?”“问帝崩”是总叙,下分叙三问。仍是所字结构,以语调示问,可扩展为:所病者何?病,动词,被误当成名词了。倡说此义者多把此例作为力证,实是不细审全局文意。至于颜注“因何病而崩”实是疏通句意,不足为据。师古于此谨严,不言“所,何也”;即令言“所,何也”,与不言“所,意也”一样,也应是被否定的。

    继有徐书广其例。《韩非子.外诸说右上》:“不服兵革而显,不亲耕耨而名,又所以教于国也?”反问:是用来教育国人的方法吗?《史记.晋世家》“未知所以极”,《汉书.韦绾传》“君知所以得驂乘乎?”都是凝固结构,指称原因,方法。嵇绍《赠石季伦》:“嗜欲虽不同,伐生所不识?”言这会摧伐生命,这是他们所不知道的。是叙述句,徐书作问号误。《桃花源记》:“见渔人,乃大惊,问所从来?具答之。”问号也误,当为句号。“所从来”是所字结构,指来的地方,名词性。《墨子.备城门》:“寇所从来,若昵道溪近,若城场,皆为扈楼。”又《号令》:“闻寇所从来,审知寇形,必攻论。”又《杂守》:“言寇所从来者少多。”都非问语,尤可证词义及结构。“所从”的词语甚多。《吕览.察今》:“此吾剑之所从坠。”《汉书.宣帝纪》:“每买饼,所从买家辄大售。”都非问语。《捜神记.干将莫邪》:“此后壮,乃问其母曰:‘吾父所在?’”按,“所在”为词,地方义,不应强拆为“何,在”意的结构。此句用疑问词,以语境和句调示问。今语仍如此,如:“你的地方?”即问在哪里。

    周一良先生《〈三国志>礼记.所在》也有此议。一类例句如王羲之帖:“云谯周有孙,高尚不出,今为所在?”已辨于上。一类如《六度集经》卷一《仙叹经》:“尔所之乎?”按,也是所字结构,“所之”指去的地方,直译是你去的地方呢?用疑问语气词而未用疑问代词。

    江蓝生《魏晋南北朝小说词语汇释》也踵裴书、徐书广其例。一类是多量的“所在”例。一类是指代原因的“所以”。值得再分析的是《西京杂记》:“霍将军妻一产二子,疑所为兄弟。或曰:‘前生为兄,后生者为弟。’……或曰:‘居上者应为兄,居下者为弟。居下者前生,今宜以前生弟。’”释言即“何为兄,何为弟”之意。按,父母岂有不知先兄后弟这种一般说法的。文章正是要用另一说法对它质疑。“疑所为兄弟”实际是说:对于一般所说的怀疑。仍然是所字结构,“所”不是“何”的意思。《长寿王经》:“贤者从何来,将欲所之?”“所之”是所字结构,指去的地方。“将去的地方?”仍未用疑问词。《太子须大挈经》:“所从得此儿?”即“得此儿的地方?”《杂宝藏经》:“尔舍所以有此莲花?即:“尔舍有此莲花的原因?”

    张永言先生主编《世说新语辞典》例也有需辨的。《政事》:“临时不知所言,既后觉其不可耳。”不知所言,例中是“不知说的(对否)”的习惯性省说,也还可以是“不知说的(是什么话)”的省说。但也可以指没有听到别人说或自己不知该如何说而未说。也指未听懂。“所言”仍是指说的话。

    《汉大》增例《史记.张丞相列传》:“陛下所为不乐?非为赵王年少而戚夫人与吕侯有郤耶?”按,前问号误,因不是独立的问句,而是叙结果的从句,应标逗号,见中华书局标点本。“所为”即“所以”,连词。《经传释词》“为,犹‘以’也”:“隐三年《公羊传》曰:‘先君之所为不与臣而纳国乎君者’,僖十年《谷梁传》曰:‘里克所为弑者’,《赵策》曰‘所为见将军者’,皆言‘所以’也。故《史记.楚世家》曰:‘秦之所为重王者’,《鲁仲连传》曰:‘秦所为急围赵者’,《秦策》、《赵策》并作‘所以’。”黄侃批本于此条言:“此‘为’即‘以’之借。”论证十分有力。

    裴书率先释为近指代词。《吕览.审应》:“齐亡地而王加膳,所非兼爱之心也”。按,高诱注:“‘所非’疑是‘此非’。”即认为所字本误,并不认为有近指代词之义(参见后文叙假设连词义)。《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吏甚怪太宰之亡疾也,乃悚惧其所也。”此所字仍处所义,指工作岗位,句言在工作上兢兢业业。裴书释为“如此”,而文言全无“悚惧于其位如此”的句式,仅此也可知属误。

    裴书例《秋胡诗》“佳人从所务,窈窕援高柯”,《文选》本作“此务”是殊词句同的问题。另例同此。柳宗元《天对》:“萍凭以兴,厥号爰所。”即处所义。

    《汉大》也有“所非兼爱之心也”例。又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刑余之人,无所比数,所从来远矣。”所从来,此例指时问。把所字释为“此”,甚为卑陋。《汉大》“所事”条:“指某一件事,这件事。”即误以为是指示代词义所组成的词组。《水浒传》第六四回:“道:‘我们被擒在此,所事若何?’”“事”实际是动词,“所事”犹所作,句言该怎么办,即逃或等死。

    裴书又释为“是非”之“是”,即是形容词,犹如“对的”。但从把“鲁邦所瞻”同“鲁侯是瞻”,“唯命所听”同“唯命是听”的对比例,可知实际是认为所字的作用是提前宾语。按,此二例确是宾语前置,但同所字无关。“是”字在宾语前置时或分析为复指宾语,而所对比的例中仍是泛化的所字结构。《晋语》:“除君之恶,唯力所及。”本言只要力量所能达到,“力”是主语,并非宾语。按宾语讲,成为“达到力量”则语病。《孟子.梁惠王》“唯君所行也”,《赵策》“寡人所亲之”,各例都是主语在前谓语在后,谓语用泛化的所字结构。后例宾语未提前,前例并无宾语。《墨子.法仪》:“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言有法来衡量,此为兼语句式,“法”是“有”的宾语,又是泛化的所字结构“所度”的主语。兼语式中不可能有前置的宾语。《淮南子.齐俗训》:“衣服礼俗者,非人之性也,所受于外物也。”本言:衣服礼俗之类不是生性本有的,从后天接受而来。是泛化的所字结构。裴书所释尤为奇怪可叹:“所”与“非”对文,可证“所”当训“是”。这却又认为“所”又作表肯定判断的联系动词“是”。而此例却恰恰未用判断动词。

    徐书则明言:“所犹‘是’,结构助词。宾语提在动词之前时用之,与‘之’字同。训见《古书虚字集释》。”三例皆甚陋。《山海经.大荒北经》:“大泽方千里(按,方字原脱),群鸟之所解(按,本无之字)。”但是若作宾语前置,恢复正位成为“解群鸟”,意不能明。柳宗元《答元饶州论春秋书》:“惟当之所在。”言实在是正确的地方。之,用在定语之后,“所在”为词。却被误说成“之”同“所”复用,以前置宾语。若按此,“在正确”便不成文意了。

    《汉大》也有“用于前置宾语后”一释。一例是“除君之恶,唯力所及。”一例是“唯命所从”。前文已辩误。

    黄侃《经传释词》批本于“所”字言:“所本音许,本字为兮。‘兮’,语所稽也。若读齿音,则‘斯’之借,实当作‘此’、‘是’。所,何音近,‘何’音衍于‘可’,故‘所’训‘可’。”即从语音相通肯定了这几项增义。然而,上引有关的例证充分表明这几义都是不存在的,黄侃所论本属迂回辗转的音训,自然也是僻解而不正确了。

    裴书:“‘所’,犹‘之’也。(‘之’,口语作‘的’。)”《礼记.坊记》:“夫礼,坊民所淫,章民之别。”本言防民淫,是泛化的所字结构。《史记.平准书》:“禹贡九州,各因其土地所宜,人民所多少,而纳职焉。”是由形容词组成的泛化的所字结构,比较少见。例中仅是可以换用“之”字来说。

    徐书继补二例。《史记.六国年表》:“东方物所始生,西方物之成孰。”以“之”“所”互文为证。其实本不互文,因可扩展为:东方物之所始生,西方物之所成熟,可见都是所字结构,而“之”是主谓间的助词,位置并不相同,各有所司。

    《汉大》:“相当于‘之’,‘的’。”也是上述二例,可见纯是袭徐书。

    裴书连词“而”之例,《大戴礼.保傅》:“天子居处宴私,安如易,乐而湛,饮酒而醉,食肉而悛……”,共有十二个“……而……”的排比句,可知“如”字是“而”字通假。《贾子.傅职》引作“安所易”,即安于所易,与原“安而易”结构不同,意有小变。裴书不顾于此,机械地说所字义同于而字。试比较,险而远,能说成“险所远”吗?“而且”能说成“所且”吗?

    《汉大》:“表示承接,相当于‘而’。”即“附天所行”例。学术界的共识:例不十,法不立。仅仅二例,要证成一项词义,岂非太轻率了。

    裴书:“所,且也,尚也。”仅一例,《孟子.离娄》:“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实为泛化的所字结构。

    徐书广其例虽有十四,均误。高适《同群公宿开清寺赠陈十六所居》:“知君悟此道,所未披袈裟。”又《酬裴员外以诗代书》:“是时扫氛锓,尚未歼渠魁。”前例是所字结构,动词性,后例中“未”字虽相同,“尚”字却是副词,却被说成“句法相同”而言所字义即尚。高适《酬陆少府》:“固应不远别,所与路未及。”意言:你离别得实在也不远,我想同你相交,只是道路不通。所与:泛化的所字结构。徐书竟然说,疑当作“所未与路及”言尚未与路及也。误把与字作连词,而“人与路不相及”不成话了。《懊侬歌》:“已行一千三,所有二千在。”事理是还有二千里,便议所字义为尚。其他例子都是这种把泛化的“所”讲成“尚”的,即被王力先生批评为“望文生义”的释词。

    《汉大》“副词。犹尚,还”,袭用徐书二例。

    徐书:“所犹‘宜’,形容词作名词。”《硕鼠》“爰得我所”中公认是处所义。朱熹把“爰得我直”的“直”讲成“宜”,徐书便又牵合成所字也有宜义。《史记.伍子胥列传》:“事成为卿,不成而亨,固其职也。”言殉职。《左传》哀公十六年叙此作“固其所也”,犹言死得其所,即死在职位上,所以《左传译文》:“这是应有的结果。”又,僖公二十五年:“《大有》去《睽》而复,亦其所也。”杨伯峻释言:“亦理所当然,故云亦其所。”沈玉成译末句:“天子也就回到他的处所。”坚持词义本身,所即处所。随句释义,从词义作具体指称,或是职位。再从事理变通为说’即结果、下场、理所当然。但它们并非词义。“固其所也”句,黄侃《略论汉书纲要》训“所”为“本职”。这要一分为二地看,当作通句意,可谓一语中的,画龙点睛。当作词的义项便误。徐书不明词的语言义与言语义,即词义同词义之用,词的能指同词的所指,是既联系而又区别的。于是硬要说所字有宜之一义。并且说:“旧于‘所’字无训,今就《诗经》《左传》比例推知,‘所’当训‘宜’,的然无疑。”果真如此吗?他既把黄侃的“职”义引来作据,又说“但‘职’训‘当”’,而又把它抛开,从而推出“所”亦“宜”也的结论。这是论证方法上的舍其根本,而在随变中唯取所需。再作实践检验,词义是独立性而可普遍使用的。职业、尽职、合宜、事宜、宜人,众多的词中没有一例换成所字的,岂不因为所谓职义,宜义,实在是子虚乌有,只存在论者意念之中吗?

    《汉大》:“宜:适宜。”《易.系辞下》:“交易而退,各得其所。”本言交易的货物各得到用场。言“各得其宜”是引申之说。《后汉书.光武纪》:“乃至烦扰道上,疲费过所。”即超过范围,未用在规定的地方。“此事宜”,不能说成“此事所”,就是无“宜”义的铁证。《晋书.谢玄传》:“玄自以处分失所,上疏送节,尽求解所职。”即处分的地方不当。三例都是用词义在语境配合下推导的相关事理来代替词义。

    《经词衍释》‘许’有‘多’义,‘所’,亦可训为‘多’矣。”指的是“十许里”、“从弟子女三十人所”之类,表整数之后的零头的用法。这是一种未充分发育的,尚无独立性的用法,只局限在封闭狭窄的范围内。片面地说许字所字有“多”义已属不当,例证自然可疑。凡言“无所辱命”即未曾使任务、职责受损,吴书却讲成“皆言无多辱命”,换言之即曾有一点受辱。又以为《经传释词》视这个所字为语助不妥。不妥的其实是吴书。

    裴书:其也。《史记.孝武本纪》:“少君者……匿其年及所生长。”是隐瞒出生地。所字结构指称地方,《封禅书》叙此作“及其生长”。便据以为所字有人称代词“其”一义。《管子.心术下》:“至不至无,非所人而乱。”此句所字费解,所以校家都议言校勘,此不及。就论证词义言,宜选无其他疑义或妨碍的典型例句。连这种例句都选来,倒正透露出饥不择食的窘困。《左传.襄公二十八年》:“焉用作坛以昭其祸?所以告子孙无昭祸焉可也。”“所以”是提示原因的连词。《庄子.渔父》:“事亲以适,不论所以矣;饮酒以乐,不选其具矣。”“所以”指原因或方法。陈鼓应译文:事亲求安适,不问为什么。裴书却说其字与所字互文同义。因为它们都在第三个字的位置,难道在同一位置的“事”和“饮”,“亲”和“酒”,都也是互文同义的吗?“所可道也,言之丑也”一般是讲为假设连词的,裴书却解成“其可道也”来给例证充数。

    徐书:“所犹‘相’,副词。”贾谊《鵬赋》:“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鶡冠子》作:“祸兮福之相倚,福兮祸之相伏”,把这种情况也称为互文而以证同义。对于这种把无理当作公理频频使用来证新义,你有理也说不清了。我们可顺着对方的逻辑来仿照演绎。既然因互文而所字义同于相,自然相字也就义同于所了。这也是无人议说的新义,然而徐书却也避言。“祸兮福所倚”中也可说成:福或倚、会倚,是否要立论又有“或”“会”义呢?也可说成:祸兮福倚,即不用相字,是否相字又是无义助词呢?

    徐书:但,转折连词,陶潜《饮酒》之二十:“但恨多谬误,君当恕罪人。”异文作“所恨”。其他例句类似,都是所字结构。

    徐书:尔,第二人称代词。《晋语三》:“各聚尔有,以待所归兮。”尔有:你们有的。韦昭注“尔有,所有”是不确的,不应加字来解释。徐书却作为根据:即以“所”训“尔”。陆机《齐讴行》:“爽鸠苟已徂,吾子安得停?行行复将去,长存非所营。”徐书言:“所”与“吾子”互文,“所”犹“尔”也。按,这都是大错特错的。“所”与“吾子”不是“互文”。“吾子”也不是“尔”的意思。诗中言:“天道有迭代,人道无久盈”就是主题。这是一首哲理诗,“长存非所营”即停滞不变并非历史和自然运营的规律。仍是所字结构,“所”绝非“尔”义。至于“吾子”那是用典。《左传.昭公二十年》:“饮酒乐。公曰:‘古而无死,其乐若何?’晏子对曰:‘古而无死,则古之乐也。君何得焉。……爽鸠氏之乐,非君所愿也。’”吾子,是借用晏子的口吻称齐景公。论者把此误认为赠言诗,在诗中寻找“尔”的同义复说,阴差阳错的抓到所字头上。

    徐书又释为“谁”。《左传.定公十三年》:“二三子唯所欲立。”意思是:按你们所愿意的立吧。徐书言《史记.楚世家》作“诸君欲谁立”,可证“所”之义即“谁”。其实《楚世家》并未叙此事,无此句话。《吕览.有度》:“孔墨之弟子徒属充满天下,皆以仁义之术,教导于天下,然而无所行。”是说没有效果,行不通。徐书变说成“无谁行”与原意不符。又,《节丧》:“其必有死,所不免也。”这仅是从事理说谁也免不了一死,原文却只说免不了,并没有用代词“谁”。刘孝标《奉和简文帝太子应令》九仙良所重,四海更谁倾?”言九仙才是所敬重的。徐书以互文讲成:九仙又有谁确实敬重?完全讲反了意思。

    《中国语文》1987年第6期,日本学者太田辰夫《中古(魏晋南北朝)汉语的特殊疑问形式》所论的第四种是“何所”。例句如:“君欲何所觅?”“欲何所说?”“当何所有?”“当何所为?”太田先生立论:“中古的‘何所’,应是一个词,意义跟‘何’一样,已经词尾化了。”我们当然承认“何所觅”是觅何之意,但并非“所”字就是词尾化的性质。“何所觅”之类的断词只应是“何?所觅”,即“何?所”,仍然是泛化的所字结构。仅从意义而言。“何?所”等于“何”,由此就令太田先生错误以为“何所”成词,而所字无义,呈现出词尾化的倾向。

    对某些词进行增补新义是多见而正常的研究,但是在二千多年中对所字持续积累新增二十项之多,是非常典型的。却又全不能成立,也是值得反思的。从语言理论说,词义是有系统性的,而这些增义除形容词、介词外,其他各类词性都有。应当说这是古今中外任何一种语言都不可能有的。这就暴露出研究者只图增补新义,而疏忽用理论作宏观和原则的指导。许多新义的提出,例句的论证,又非常粗疏,轻率,甚至成为笑话。这又暴露出学风欠谨严,方法甚不科学。可以说全凭求新义的心理和初步语感的支配。这其实仍然是疏忽了词义理论的指导。

    (原载《固原师专学报》1995年第4期、199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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