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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关于泛义动词“为”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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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词义及其用法是有系统性的,如不明它们的系统性,孤立的就某一环节作释,有时会因论者所持错误方法或根据的事理的不同,词义会被误释得纷纭歧说却也会迷惑而使学者信从,泛义动词“为”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泛义动词是笔者对一些使用有灵活指称性的动词的新议称名,最典型的如:打、作、为、见、取,等等。它们可以单独使用而指称未言的另一表意具体、准确的动词,也可前附后缀于表意具体、准确的另一动词前后成为双音节词。笔者已刊发的文章有:《谈泛义动词的释义》《兼评汉语大词典》“作”字条目释义》,载《辞书研究》1991年第3期;《论“打、作、为”的泛义动词性质及使用特点》,载于《湖北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语言文字学》1992年第4期;《论“为”字的泛义语法结构及其相关误解》(此文以下简称为“论为字的误解”)载《湖北大学学报》1993年第6期;《“为报”是多种意义的同形异构体》,载于《贵州文史丛刊》1993年第1期;转载于上述《语言文字学》1993年第7期;《论“见”字的泛义动词性质及使用特点》,载《庆阳师专学报》1993年第3期,请读者参看。这里对泛义动词的基本性质不再赘述,本文再就一些与泛义动词“为”字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误解详作辨析。

    一、句未的“为”

    1.1《四川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俞理明同志《汉魏六朝佛经在汉语研究中的价值》(按后文简称为俞甲文)文中说:“《汉.赵后传》:‘今故告之,反怒为?’一句中的‘为’,许多学者认为是语助,《三国志.魏书.臧洪传》:‘妆非臧洪俦,空复尔为!’许多辞书,如《辞源》(修订版)都把‘尔为’作为一个词条,训作‘如此’,‘为’也被看作语助,但用这个解释去读《三国志.魏书.刘放传》:‘问曰:“燕王正尔为?”一句就不通了,原来这些句末的‘为’字是何为的意思。‘反怒为’是说‘反怒何为’,‘尔为’则是‘如此何为’。”

    其实“燕王正尔为”句中视为字无义,句意也完全通达而无误:燕王正是(他自己所说的)这样(无能)吗?刘放答言:“燕王实自不堪大任故耳。”答和问是相承的。如理解为:“燕王正是他自己所说的这样无能为何?”反而不通,也同答语相隔碍。也可以把这种为字视为无义而完全不影响句意,这正是王念孙父子把它视为助词而长期被学界一直接受的原因。自然,助词说是错误的,它正就是泛义动词的一种特殊用法。泛义为字可以后附于其他动词(也有附于形容词的少量用例)而作前顾复指。它本身是有实意的,即指称所附的动词或形容词。但因为是同指的,是第二位的,或者说这种泛义指称实际上是徒具形式的冗余信息,后世语言没有对应的构词,于是仅从语感出发便误以为无义,又从而误判为助词。

    在“反怒为”中为字复指怒。是否定性的感叹兼反问事理:“你反而发怒!”因而可以转换成一般的反问:发怒为何。但是“匈奴未灭,无以家为”只能是说:不用建立家庭,“无渡为”只能是说不渡河了。按俞说句意成为:不成家为何?不渡河为何?与实际意思完全相反,可见“何为”之释大误。这种格式我在论为字的误解文中已有详说。《刘放传》:“(燕王)性恭良,陈诚固辞。帝引见放、资,问日:‘燕王正尔为?’”其中“尔”指“性恭良”及“辞”即不堪大任,句详写即:正尔性恭良不堪大任为?为字复指谓语整体。这是“∽为”式泛义语法结构的变异体。我已指出的“不肯碌碌,反抱关为”“皇太子无以知天下事为”、“汝虽病不能赴,亦无藉汝为”、“前辈飞腾入,余波绮丽为”、“何以召其子为”等例句的结构和泛义用法与此是相一的。又如《五灯会元》卷十八“杨歧方会禅师”:“监寺异时儿孙走遍天下,何用忙为?”《太平广记》卷一五五“李固言”:“李戏曰:‘尔竟不语,何用笔贴为?”’潘岳《笙赋》:“人生不能行乐,死何以溢为?”《杂譬喻经》:“汝自有妇,藏著瓮中,复迎我为?”言还迎我吗?《吕氏春秋.当务》:“子,肉也;我,肉也。尚胡革求肉而为?”按,此例复指的为字前又用连词“而”字,又较特别,显示了为字同所附的“求肉”之间在结构上的松泛性。《史记.汲黯列传》:“何乃取高皇帝约束纷更之为?”与此例类似。杨万里《旱后郴寇又作》:“眼边未觉天地宽,死后更用文章为?”《佛说兴起行经》:“沙门何以不自说家事,乃说他事为?”又如王维《胡居士卧病遗米因赠》:“聊持数斗米,且救浮生取。”取字是后附“救浮生”而复指。取字也是典型的泛义动词,笔者另有专文将刊。至于《臧洪传》“空复尔为”则应是“白白这样做”的意思,而不是“白白这样为什么”之意。

    当然,俞文认为这种为字不是语助词,“尔为”是两个词的结合,这两点是对的,但以为“为”是何为意则误。

    论为字的误解拙文中已论证肯定性叙述句、否定祈使句、反问句末的为字都统一是泛义动词复指谓语的用法,所谓“反问句末反谙语气助词”的传统认识属误。王海棻《古汉语疑问词语》(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年)所叙第九类“询问原因”的句式中有十四种句末都有为字。并说:“‘为’是语气助词。”奚……为“而奚来为轵?”

    奚……为“欲杀即杀,奚以锁为?”

    奚用……为“吾得一人而一国盗为尽矣,奚用多为?”

    焉以为“歧灵而子,焉以夫为?”

    焉用……为“一门既无主,焉用徒生为?”

    综观这些例句,或直接是动词之后附缀泛义为字,就是“∽为”式,而与“为∽”式对应;或是动宾结构之后附缀,而与“为一击缶”、“为微服行”、“桥为不发”之类的谓语结构之前附随为字的格式对应。可见为字直接同所附的表意具体而准确的动词同指,而同句式及语气无关。它并不是加强反诘语气的助词,而是“∽为”的后附复指用法,反问句中多见这种用法,只是由于始用较早而成为习惯性。这种不平衡性在语言中属多见。

    1.3俞理明同志在《古汉语研究》1989年第3期刊文《汉魏六朝的疑问代词“那”及其他》(后文简称“俞乙文”)仍言“为”是“何为”的简略,始见于西汉。所定的性质与时代都误。俞乙文对此议举例较多,“反怒为”及“空复尔为”是重复甲文。例27《修行本起经》:“今我入山,当用宝衣为?”本是问应当用宝衣吗?若作“应当用宝衣为什么?”则语不顺,当字完全排除了为字的何为义。例30《六度集经》:“王为相弃,独自得便,不念度我?”为字是对“相弃”的前附复指用法,所以句为叙述句,问号误,当标句号。例32《旧杂譬喻经》:“道路行者,来问此人:‘为持果,坐此悲耶?”’译经多有整齐的四字排比句,“为持果”脱失一字,可以是“何为”或“为何”漏字,不足以证明“为”即何为之意。即令不漏字,为字也是前附持字的用法。例36《捜神记》:“我为不如吉耶?”我是不如于吉吗?若作“我为何不如于吉”反而远隔了一层。《云笈七籤》卷此句作“吾不如于君也?”《法苑珠林》卷七九作“吾不如吉乎?”均可证为字是判

    断词,故可省言。例38《百里奚词》:“今日富贵忘我为!”为字复指“忘我”。例28支谦译《维摩诘经》:“汝族姓子,欲见如来为?以何等观如来乎?”按,断句误,为字当属下:“为以何等,观如来乎?”是以何等思想境界瞻仰如来呢?书目文献出版社《释氏十三经》中鸠摩罗什译《维摩诘所说经.见阿閦佛品第十二》断句即是如此。例34《三国志.吴主传》:“兵自足用,复用多为?”例35《长阿含经》:“汝死当共死,汝无我活为?”例34《佛陀什五分律》:“汝卖店上物不得活耶?乃复作贩钵人为?”三例都是为字后附复指谓语的用法。只有例29《六度集经》:“尔为深山乎?”例31同书:“尔何人,为道侧乎?”引文苟简,难以详知句意,鄙处无《大正藏》,未能复查原文,暂存疑。

    二、“何以/用”不能省成“以/用”

    2.1《语言研究》1988年第2期有蔡镜浩《论汉魏六朝词语的节略现象》一文,其中说:

    “何以”节略成“以”。《六度集经》:“吾以无嗣,故育异姓,天授余柞,今以子为?”“时有青衣出汲水,开士问曰:“尔以水为”答曰:“给女王浴。”“何以……为”是古代常见的疑问句格式,如《说苑.敬慎》:“臣以柔耳,何以刚为?”“何以”节略疑问代词,仅用“以……为”,同样表达疑问。

    “何用”节略成“用”。西秦符坚译《太子须大拏经》:“诸臣即问:‘所从得此儿?’婆罗门言:‘我自乞得,用问我为?’”南齐求那毗地译《百喻经.杀群牛喻》:“已失一牛,倶不全足,用是牛为?”同上《雇请瓦师喻》:“师问之言:‘汝何以不得瓦师将来,用是驴为?”’

    “何用……为”与“何以……为”相同,“用”是介词,相当于“以”,亦是古代常见的问句形式,如《百喻经.杀群牛喻》:“我已破一戒,既不具足,何用持为?”这与上文第二例出于同一段文字,而一作“何用”,一作“用”,意思相同。这种介宾结构节略疑问代词宾语的情况仅见于当时的翻译佛经,“何以”节略成“以”,“何用”节略成“用”,更只限于某一特定的句式,原因值得进一步研究。

    按,从最简单的常识都可以肯定绝对不会有这样的节略,就犹如“工人”不能节略成“工”或“人”之类一样。其实所谓两种省略都是不确的。所示例中的“以”或“用”并非介词,即并非由介宾结构“何以”、“或用”省略而成。它们是独立的动词,做谓语,词义即为“用”。而句尾的为字是附后的泛义动词。各例句的意思实际应如下。“今以子为”:现在(还)用你(继嗣)吗?“尔以水为”:你用水吗?“用问我为:(还)用问我吗?“用是牛为”:还用这只牛吗?“用是驴为”:还用这只驴吗?如果说“以”是介词,则除“用问我为”之外各句都没有动词谓语,可见所言不确。汉译佛经好用四字句,于是就出现这种表达很不明快的句子。

    2.2俞甲文在叙为字是何为义时也说,这种情况在佛经中很常见,又专举了《六度集经》中几例,也都分析有误。“尔以水为”、“今以子为”两例与蔡文例同。其余几例,“问太子为乎”:问太子吗?“吾用果为”:我用果吗?“尔不杀为乎”:你不杀吗?“龙等来为”:龙等来吗?“佛时又难值,经法难闻,尔还为乎”:你回去吗?“尔等将以吾为”:你们将用我吗?同是“尔以水为”句,蔡文说“以”是“何以”之省,俞文却说“为”是何为”之省,哪会有两个“何”而都被省略,可见都无客观根据。

    俞甲文中在说到佛经的“他”字词义演变时,曾举示东汉孟康祥译《中本起经》一例:何故诱他妓女著此坐为?”但例句之首即置疑问词“何故”,则句尾的为字绝难再讲成何为。《楚辞.渔父》“何故怀瑾握玉而令自放为?”同此。《周书.晋荡公获传》:“有一老母,八十之年,飘然千里,死亡旦夕……汝虽穷荣极盛,光耀世间,汝何用为?于吾无益。”汝何用为:你有何用?《晏子春秋.内篇.杂上》:“尔何来为?”《六度集经》:“吾无嗣已,不以斯子为,必欲杀之。”《太子须大拏经》:“我当用是细软帏帐甘美饮食为?”《杂譬喻经下》:“我宫中多有妇女,不用汝为。”梅尧臣《深夏忽见奈树上犹存结实》:“林叶隐孤实,山鸟曾未知,物亦以晦存,悟此身世为。”这些都是句末的为字,附在动词或谓语部分之后。《杂宝藏经》:“如是三返,至第四过,佛不为出。”言佛不出来。《出曜经》卷十五:“汝意如何?为欲归不?”言想回去吗?李商隐《哭刘司户》之一:“一叫千回头,天高不为闻。”言天听不到。《出曜经》卷十三:“汝云何为死?”问为何死。《百喻经》:“语其儿曰:‘汝鞭我背。我得好法,今欲试之。’儿为鞭背。”这些都是为字泛义前附动词的用法。前附与后缀是统一的复指用法。论者只看到其中后附用例,便按句意事理讲成无义助词或介宾结构中疑问代词宾语省略,都是不对的。

    三、“为”不能讲成“何”

    俞乙文言,由“何为”而省说成的“为”,在汉末魏晋之际,又产生出新的组合“用为”,而意义同于“用何”。这就十分奇怪:本是“(何)为”义的“为”,又可摇身一变而成为“何”之义,结合成“用为”表“用何”之义。语言成为没有规律,没有制约,可以如同变戏法一样为所欲为,出尔反尔。这应当是绝对不可能的误说。且看他的书证(原文例39至47属此。为节约篇幅,出处佛经名及译者均略去,例句也或作节删):

    例39:“如是,用为问母?”当言:用得着问母亲吗?为字是后附的泛义指称用法。例40“用为牵衣?可捉我臂。”例41“用为见此养身满腹之种?”例42“善男子,用为学此般若波罗密?”例43“用为专心而问此谊?”例44“此儿无声,用为养育?”这四例同上,也是“用着……吗”之意。例45“譬如有人立梯空地,余人问言:‘立梯用为?’”例46“此沙门释子大乞鱼脯用为?”例47“汝身恶毒,唤我用为?”此三例中“用”是“庸”的通假字,“庸”即疑问代词,先秦已然。“用为”正是“何为”之意。前六例中同样也可按“庸为”讲通。

    李维琦《佛经释词》(岳麓书社,1993年)第66页有“用为”条,释言:“‘用为’,当何用讲,可能是因为‘为’、‘何’,音近,‘为’,通作‘何’,‘用为”即‘用何,。也可能‘用为’是‘何用为’的省略式。”李书有三例与俞乙文相同。不同的二例是用为问我诸根变异?”“见诸人民纺绩经织,王复问言,‘作此用为?”仍都可按“用得着吗”或“庸为”讲通。李先生舍“用、庸”的同音通假,而求“为、何”音隔甚远的通假,应不妥当。李书又示二例:“设结善友者,何用为增益?”“载是水草,竟何用为?”其实此二例中的“为”也是泛义动词用法,如要省略就应省略它。但这种“何用为”并非常式而标准的语言表达,不存在由它而省减为“用为”的关系。倒是“用”、“何用”是常式的标准表达,可以附缀泛义的为字而成为变式的“用为”、“何用为”。

    四、对太田辰夫文章的置辩

    《中国语文》1987年第6期有日本太田辰夫先生《中古(魏晋南北朝)汉语的特殊疑问形式》(江蓝生译)。文前“提要”是:“本文用较丰富的事实考察中古时期一些以往不怎么注意的特殊疑问形式:1.何以/用……为2.以/用……为3.用为……4.何所……5.所……哪儿。”

    按,其中前三种形式也就是以前所谓疑问句末反诘语气助词的为字,实际就是我所议言的后附泛义动词。我在《论“为”字的泛义语法结构和相关误解》和本文中已都作了否定性的析辩。由于太田先生所论又有一些不同之处,而且此文是日本著名学者的详论,所以本文此节专作讨论。

    4.1对“何以……为”式,太田先生也指出上古已存在。他的如下例句也是人们很熟悉的(因之本文录引时再作节删,并略去出处):(1)“君子质而已,何以文为?”(2)“是社稷之臣也,何以伐为?”(3)“臣亦柔耳,何以刚为?”(4)“今我何以子之千金剑为?”(5)“吾何以夭下为哉?”文章解释说:“‘以’后边经常跟名词,有时也跟动词形容词,这类动词,形容词大概是作为名词化的成分而使用的。”

    这个观察是不全面的,因之解释也不确当。

    首先,疑问句的疑问词,在主语、谓语、宾语、状语、定语、补语上是开放性即普遍性的,都可以示疑而问,又可以是各种各样的询问,但太田文章的所有例子却全都是对动词谓语或动宾整体作否定性的反问这一种情况。这种封闭性充分显示了为字是属于动词性质的,即复指所依附的表意具体而准确的动词。即为字与疑问无关,也与中古时期无关,它不是使所论句式特殊的原因。其次,句中的“以”即动词“用”,所以其后的宾语可以是动词或名词,形容词,在理论的可能性上本无规定性,只是形容词作宾语较少而已。这本与疑问句式,与为字的词义或用法无关,由于不能把握它们的实质,因而便在非本质处作此描写。其实例(1)的“质”和“文”,例(3)的“刚”和“柔”都是形容词。而例(2)“何以伐为”即何用讨伐他呢,“伐”是原原本本的动词。他的五例中也只有二例是名词。

    4.2对“何……为”,太田先生认为是由“何以/用……为”省略“以、用”而成”,这也不妥,因为实仍是同一句式。前者直接用不同的动词作谓语,如“何住为”、“何渡为”,而后者是统一用“用”义的动词作谓语,“用”与“往”、“渡”一样,都是不同的动词,并无特殊性。也就是说“何为”中可以包括“何以/用为”,试看“何怒吾儿为”与“何用钱刀为”难道不是同一结构吗?因此原来作谓语的以或用,实在足不能省去的。试看,“何以子之千金剑为”“何以天下为”“何用钱刀为”“何用婢为”等略去谓语后,成为“何.名词.为”就文不成意了。而且由于没有动词,泛义的为字失去依附,也不会出现。自然“何以文为”“何以刚为”“何用持为”之类,因为宾语是动词或形容词,原谓语略去后,宾语的动词、形容词成为谓语,便仍可成句。但表达类型由成原来的反问式的否定变为一般的询问,而“何渡为”之类的第三式却仍然是反问以否定。所以这第三式并非由前二式省略而来。

    4.3太田先生把“反怒为”、“复迎我为”、“复见我为”、“尔惠为乎”之类归为“……为?”一式,并说:“这个形式不用疑问词‘何’,也不用介词‘以’等,仅在句未搁上‘为’。句子表达的意思跟上述各式相同。”

    把“何以/用……为’及所谓的几种省去疑问词的变式中的“以/用”看成介词,不只是太田先生,国内古今学者多有,却都是很不确的。以“吾何以天下为哉”例言,如“以”是介词,则“天下”是宾语,则句无谓语,这自然属误。其他各例同此。实际上“以/用”是动词谓语;我为什么要天下呢?(“以”即用,指需要)即令太田先生把“何以”视为倒置的介宾结构,则同样句无谓语。只有在“何以伐为”之类中,因原宾语是动词,故可填空而成为谓语,但这只是巧合,无普遍性。前文介绍说,太田先生认为“以”字后常带名词,所谓少见的动词、形容词是以名词化成分使用的,这正证明了他是视“以”字后随成分就是介词的宾语。正因他把“以”误作介词,才使得要曲说其后动词少见,并且变为名词性。

    《现代汉语词典》释“为”字:“<书>助词,常跟‘何’,相应,表示疑问:何以家为(要家干什么)?”太田文章引用这一解释表示同意,我们仍需再讨论。“要家”是动宾关系,相应于“以家”,正完全符合语法。如分析“以家”是介宾关系,又是句无谓语了。既认为它成句,又用动词“要”译“以”,就证明是在介词的名义之下抽梁换柱,实际是把“以”作动词理解并译述的。

    “要家干什么”是用现代口语来意译,“干什么”是对“何”的变说。它是个连动式,与“何以家为”的结构并不相同。所以,所谓原式“何以/用”中介词的认定仍然不确。而所谓省略式的“反怒为”之类中,原介词既已省去,它的宾语又成为新格式的谓语似乎合宜,但在理论上却有妨碍:无介词就无它的宾语。而且文章例句只限于为字前全是动词,即文章认为“以、用”后常带名词的却不能如此省略,如“何以天下为”不能作“天下为”。这又暴露出所言的并非什么语法规律,而仅是就字面的同异作形式的增减推移排列。所以“反怒为”之类并非由“何以/用……为”省略而成。

    4.4对于“用为”,前文已介绍俞乙文把“为”直接讲成“何”,而李维琦讲为“何用为”的省略,二者均误。太田先生又提出另一种仍误的议说:“这个形式可能是‘用……为’紧合为‘用为’而成的。”这又是同太田先生以为“用”是介词之见相触逆的:介词又怎会离开它的宾语?句尾助词的为字又怎么会前移于句中而紧合成为一体;介词同助词杂乱堆砌后又怎会有“怎么”,或“干嘛”的意思?如果强说“怎么”或“干嘛”的“嘛”(什么)”由那疑问词气词为字而来,那么,动词的“干”又从何而来?原介词的意思又哪儿去了?可见不但没有讲出语言的规律,反而证明论者是任意拼砌文字。太田文章对“用问我为”一例提出的异文作“用为问我”,便以此为根据而推测说,“用为”可能是由“用……为”的两端紧合而成。前文已辨析此不确,这里再解释异文的由来。“用问我为”中为字附于动宾“问我”之后,而“用为问我”中是附在动词用字之后(前举《周书》“汝何用为”例中相同,因不带宾语而在句末,两可互为参证)。这是“∽为”正体与“∽宾语.为”变体的关系,因之会有这种异文。如此看来,令人难解的为字在认识它的泛义指称用法庐山真面目之后,就会左右逢源,应刃而解。否则便歧说多有,一误再误,捉襟见肘。

    太田文章所论三式都有为字,却只在文前交代了一句:“以往诸家论文中,对于‘为’的词性认定分别有动词、介词、助词(词气词)几种说法,本文在此不加详论。”他甚至没有明确表示自己是当作什么词的,这自然不可能把这些句式讲正确、讲透彻。正是这不可回避的为字的纠缠,便有了许多失误。

    4.5但是,在论述“所=哪儿”一节有例《王羲之杂贴》:“僬周有孙,高尚不出,今为所在?”《增壹阿含经》;“比丘今为所诣?”太田先生却明言前例为字是“疑问语气副词”,后例是“语气副词。”却又说其中“所在”即“何在”之意。这自然以为仅是在句中作状语,只传示疑问语气,没有词汇意义。这完全不符合汉语语气词和副词的系统规律。或可从疑问代词中分化出疑问副词,却有词汇意义。疑问语气词或可说无词汇意义,却又只在句尾。所谓“疑问语气副词”是个含混的说法。就具体例句而言,这种在谓语之前的为字还有各种各样的误解,此不详及。就此二例言,为字仍是判断词,属于可用可不用。“今为所在”即:现在是在何处?“今为所诣”即:现在是到哪里了?在现在口语中这种“是”也是可用可不用的,正与例句中“为”字相同。前人误释的所谓为字有加强疑问之义,又使得太田先生把简单深解为复杂了。

    (原载《庆阳师专学报》199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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