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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X加”论“加”是泛义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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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研究》2001年第1期有台湾元智大学汤廷池先生《汉语复合动词“x加”的内部结构与外部功能》文。所言“x加”如下例:

    善加利用、严加查办、多加载培、详加比较、勤加排练、稍加留意、横加阻挠、慎加考虑、痛加批评、大加鼓吹、重加整编、妄加干涉、不加改善、未加注意、广加宣传。

    汤文言:“复合词‘x加’的后项语素‘加’应该是动词,做‘加以’解;而前项语素的‘x’则必须是充当状语的形容词(如‘善、严、多、详、勤、横、广、慎、大、痛’)或副词(如‘稍、重、妄、不、未)。前项语素与后项语素的句法关系是修饰语与被修饰语(即主要语)的关系,也就是由形容词或副词充当‘状语’来修饰动词的关系;例如,‘善加’与‘妥善(地)加以’同义、‘严加’与‘严格(地)加以’同义(明按,汤文对所言的17例“x加”都作了这样的同义对比,此略)。因此,我们把‘x加’分析为以偏正式为内部结构的复合词,而且是以动词‘加(以)’为主要语的复合动词。”

    但是,这一说法有三个明显的不妥。

    首先,把“x加”定性为“词”是不对的。词是语言中能独立成义独立使用的最小单位,而“x加”既不能独立成义,也不能独立使用,所以汤文的全部举例都要粘上“利用”等动词,而对“x加”,还要用加横线来特做标示。

    其次,说“x加”就是“x加(以)”的省略,也不确。因为并没有“善加以利用”“严加以查办”之类的说法。没有不省略的本体,怎么会有省略的变体?

    再次,汤文避言“x加”与“加以”中的“加”字的词义、词性和语法作用,而回避这个基础性问题,相关的问题是说不清楚也说不正确的。

    “x加”和“加以”是常见说法,从未有人注意而讨论,汤文虽首次敏感的试作研究,但仍然没有引起反响。笔者认为汤文触及许多重要问题,是很值得认真讨论的。

    一、“加”的泛义独用

    汤文讨论的是现代汉语书面语现象,但根子却深深扎在古代汉语。无头之尸,难知是谁。必须从古代汉语找它的根源,做历时性探讨。

    我以为这种“加”是古汉语泛义动词“加”的特殊用法的遗留而又推广。典型的泛义动词都有泛义独用、前附、后缀于主体动词的三种用法,“加”也是如此。先说泛义独用。

    “加”的常义就是《汉语大词典》(后文简作《汉大》)所列的首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东西或数目合在一起(与‘减’相对)。”对此若再作事理或义素分析,就是:彼处一种东西移到此处一种东西之间,是一种“动向”。

    《说文》:“加:语相道也。”段注:“道,各本作‘增’,今正。……诬人曰道,亦曰加。……引申之,凡据其上曰加。”所谓“据其上”,就是一物附着一物。不同的两物遇合,往往有具体准确的表述,但也可以共用笼统的“加”来说。甚至不是两物附着关系,却也可以用笼统的“加”来说,这就是“加”的泛义独用。

    《汉大》“加”字的义项(通假、助词等特殊义项不计)是: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东西或数目合在一起(与‘减’相对)。2增益;更加。3置于彼之上;把原来没有的添上去。4超过。5强加;侵凌;凌辱。6施及;加以。7使居其位;担任。8犹如“射”。其中后五项都是泛义独用而指称,对此先用《汉大》例句来辨析分析。

    《西京杂记》卷三:“司马长卿赋,时人皆称典而丽,虽诗人之作不能加也。”《史记.季布栾布列传》:“虽往古烈士,何以加哉!”司马光《言奉养上殿第三札子》:“今陛下虽奉养皇太后加于往日,犹未及事濯王之时。”

    根据这类例句为“加”归纳出“超过”的义项,不无道理,但没有充分道理,因为这个义项没有独立性即周遍性。如古汉语的“超越、超生、超升、超度、超海、崇超、飞超”等词,现代汉语的“超级、超车、超过”等词,其中的“超”都不能换成“加”。这些例句中其实仍然是增加的意思。比别人有增加就是超过别人。

    第五义项“强加”的“强”完全是添加的蛇足,是例句的相关事理,而不是语素所包含的。此义实际就是第二义的“置此于彼之上”。而把“加”与“侵辱”“凌辱”作语素分析,“加”与“凌”“侵”对等,而不可能同时也是“辱”的意思,“辱”是从句意事理冒涉来的。也就是说,这只是词义的“用法”。即词义的“所指”,而不是词义本身,不是词义的“能指”。

    《孟子.尽心上》:“古之人得志,泽加于民。”又有“威加海内”“仁加四夷”之类说法。把其中的“加”表述为“施及”,句子意思是明显了。但如果用“蒙”“被”“覆”解释也是合宜的。“声加四海”中却不能说是“施及”的意思,明显达意的解释是“声闻四海”。如果按《汉大》解释词义的方法类推,那“蒙”“被”“覆”“闻”,岂不是也是“加”的词义了?还可以如此类推许多的。反过来说,“施政、施展、措施”诸如此类的许多词中,“施”又不能换成“加”。

    《孟子.公孙丑上》:“夫子加齐之卿相,得行其道也。”赵歧注;“加,犹居也。”但对居住又不能说成“加”。而“加齐之卿相”中是指担任。《桃花扇.抚兵》:“北讨南征,功加侯伯。”其中的“加”,更准确的解释是“封、授、列”等。

    《诗经.齐风.女曰鸡鸣》:“弋言加之,与子宜之。”枚乘《上书谏吴王》:“杨叶之大,加百中焉,可谓善射矣。”严忌《哀时命》:“鸾凤翔于苍云兮,故繒缴而不能加。”这些就是《汉大》“射”义的例句。其实是“加箭于其上”的省略说法。古代常见的“射虎”“射天狼”说法,可有一例用“加”来说的?

    可见,这五义都是依靠语境的泛义指称用法。如果它们是独立而准确的义项,就可以补充出无限多的义项。

    《史记.龟策列传》:“上尤加意,赏赐数百万。”《汉大》:“加意:注重;特别注意。”是用“注意”解释的,却没有列在词义系统中。

    贾谊《新书.修正语上》:“然则舜黾勉而加志。”这个“加志”可以表述成:立志、有志、存志、着志、明志。而《汉大》的那些义项却都不适宜。

    戴冠、插笄,是平实说法,古人却习说加冠、加笄。摇鞭、挥鞭、鞭打、赠鞭,都是平实说法,古人却习说:加鞭。

    荀悦《申鉴.政体》:“财不虚用,力不妄加。”是:妄用。《旧唐书.陈子昂传》:“勤劳死难,名

    爵不及;偷荣尸禄,宠秩妄加。”却是说:妄得;妄赐。曹植《洛神赋》:“芳泽无加,铅华不御。”王粲《神女赋》:“素质纯皓,粉黛不加。”又可指:擦、涂、敷、抹。弥衡《鹦鹉赋》:“虽纲维之备设,终一目之所加。”是说网罗鸟兽。所加,可以是:所捕、所获、所套、所得、所羁、所罗。《梁书.沈约传》:“上热下冷,月增日笃。取暖则烦,加寒必利。”是说:受寒。曹植《谢妻改封表》:“江海所流,无地不润;**所加,无物不茂。”泛义的“加”就是具体的“润”。陆云《行咏》:“秋风萧索,凝霜加兮。”又指的是:降、落、结、侵、临,等等,可此可彼。

    诸多复杂情况充分说明:独用的“加”字,意思往往非常虚泛。在同一句子里,可此可彼;在不同句子里,可以指成众多的意思具体的动词。只能高度归纳为一种用法:泛义指称用法,而不宜就少数例句认定成某几个具体的词义。

    二、前附用法

    前附用法就是“加”字附属性的缀在某个意思具体的动词之前,“加”是复指那个意思具体的动词,二者是联合关系。

    《左传.成公十二年》:“两君相见,无亦唯以一矢相加遗。”遗,意思是:赠。“加”即有条件的而被限定为指称“遗”。如果措句为:“无亦唯以一矢相加”,这个“加”也以泛义动词的身份可以单独地指称“遗”。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加遗,同义词连用。《诗经.邶风.北门》:‘王事敦我,政事一埤遗我。’毛传:‘遗,加也。’”政事一埤遗我,实际是说:把政事都留给我。毛传把意思具体的“遗”拿泛义动词“加”来解释,本不妥当而无意义。杨伯峻拿“留”义的“遗”来解释“赠”义的“遗”,张冠李戴,就在于不知泛义动词。

    《史记.田儋列传》:“田横来,大者王,小者乃侯耳;不来,且举兵加诛焉。”“加”指称“诛”。

    《诗经.小雅.巷伯》:“杨园之道,猗于亩丘。”孔疏:“言人欲往之杨园之道,当先加历于亩丘。”是“加”与“历”复说。而郑笺:“当先历于亩丘。”不前缀“加”,正可对比。

    《后汉书.光武帝纪》:“不能自存者,如律。二千石加抚循,无令失职。”“加”复指双音节动词“抚循”。

    《周礼.秋官.司仪》:“明日拜客,礼赐,遂行。”贾公彦疏:“礼赐,谓委禽,君之加赐也。”“赐”即“加赐”,意思无分别。

    白居易《病中》诗序:“今引而序之者,虑不知我者加消焉。”

    王安石《北客置酒歌》:“山蔬野果杂饴蜜,獾脯豕精加炰煎。”

    《华严经》卷二七:“愿一切众生,得佛摄受身,常为一切诸佛加护。”南朝梁陆倕《以诗代书别后寄赠》:“玉躬自加护,昭质余未亏。”《汉大》:“加护:佛教语。保佑,保护。”而对后例特说:“亦泛指加意爱护,保护。”其实“加护”词对叙佛教事物与非佛教事物,词义没有区别。“泛指加意爱护”的解释不确。郭沫若《落叶》:“你的七个弟妹都在朝夕的祈祷里面在上帝面前祈祷着加护你。”

    敦煌变文《丑女缘起》:“丑女既得世尊加被,换旧时之丑质,作今日之周旋。”蒋礼鸿《敦煌变文字义通释》:“‘加’和‘被’的意思相同。”解释正确。

    《后汉书.盖勋传》:“羌戎服其勇,不敢加害。”害、伤害、加害,意思无别。

    《梁书.徐擒传》:“‘宫体’之号,自斯而起。高祖闻之,召擒加让。”

    《旧唐书.于菜传》:“陛下不思加惩,臣恐今后不逞之徒如菜者多矣。”

    《五灯会元》卷十七《黄龙慧南禅师》:“师汗下,不能加答。”

    《新唐书.食货志》:“开元十一年诏所在加铸,禁卖铜锡及造铜器者。”

    宋韩驹诗:“携诗以过我,殷勤请加删。”

    《史记.廉颇蔺相如传》:“秦王竟酒,终不能加胜于赵。”

    《汉宫秋》第一折《醉扶归》:“却怎么这颜色不加擦?”可与“芳泽不加”对比。

    泛义动词也有少许附在形容词前面而作谓语的。

    《汉书.枚乘传》:“汉知吴有吞天下之心,赫然加怒。”

    《汉书.食货志》:“忠、万、戎、泸之间,小井犹多,止之实难。若列堠加警,恐所得不赏所费。”

    《隋书.薛聪传》:“见者莫不懔然加敬。”

    三、后附用法

    后附用法,即“加”字附属性的缀在某个意思具体的动词后面,这与前附用法正成对应的格局。

    《后汉书.孙程传》:“臣生自草茅,长于宫廷,既无知人之明,又未尝交加士类。”交加、交,都是交结的意思。韩愈《春园》之一:“愿结交加梦,因倾潋潲尊。”加,却指**。

    韩愈《奉和杜相公太清宫纪事陈诚上李相公十六韵》:“代工声远起,摄事恭敬加。”

    僧惠洪诗:“仙风照人虔敬加,秀目春露湿兰牙。”“恭敬加”、“虔敬加”,与前引的“加敬”对应。

    韩愈《答窦秀才书》:“远宰蛮县,愁忧无聊,瘴疠侵加。”司马光《叙清和郡君》:“人虽以非意侵加,默而受之。”方孝儒《祭王博士》:“忽衰病之侵加。”《汉大》侵加”两义。一为“侵入;侵凌”,用前二例。一为“渐增”,用后一例。其实是同一意思。

    《晋书.职官志》:“其余临时崇增者,则褒加各因其时为节文,不为定制。”王安石《贺韩魏国君》:“名遂身退,而有褒加之崇。”《汉大》:“褒加:嘉奖进秩。”把复指的“加”解释成“进秩”不确。

    日僧圆仁《入唐求法行礼巡记》卷三“会昌元年四月廿八日”:“真和尚教化俗人,助加绡四十六尺。”而“五月一日”再记此事:“深谢和尚教化,赐绢四十六尺。”即“赐”与“加赐”意思相同。

    《旧唐书.元结传》:“彼诮以聱者,为其不相从也,不相钩加。……吾不从听于时俗,不钩加于当世。”《汉大》:“钩加:勾结参与。”把“加”字添足为“参与”。

    金赵如奎《风入松.忆旧》:“眉儿淡了不堪画,愁和闷将人禁加。”《汉大》:“禁加:折磨。”紧扣“禁”字,而对复指的“加”不作添足,这才是对的,只是对多数的这种“加”字,要望文生义。

    四、“x加”和“加以”

    现在再回归到汤文的“x加”上来。

    “x加”不能成意义,不是词。大于词,却不成结构。它只是“x加……”这种四字式的一个局部。我们把“善加利用”、“严加查办”这类凝固结构与古汉语“加”字前附用法作对比,就可以知道,它们正是相同的。即它们的内部结构应该是“善.加利用”、“严加查办”。“善”是修饰“加利用”这个联合结构整体的。汤文把不能独立的“x加”捆绑在一起,不符合实际,就不能说明什么问题。汉语句子的局部结构,与实际口读的音步,在极少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受汉语双音节词占大多数的影响,在实际的语流音变中,相邻的两个字,本是属于两个局部的,会读得紧连在一起,仿佛是一个局部。“善.加利用”被读成“善加.利用”的音步。这种假象也是汤文致错的原因。

    古代单音节词多,单音节词变成双音节有各种途径。动词前附、后缀泛义动词,也是方法。受这种格式的影响,双音节动词、形容词也有附缀“加”字的。

    《后汉书.章帝纪》:“诏书既下,勿得稽留,剌史明加督察尤无状者。”

    《后汉书.光武帝纪》:“帝以中国初定,未遑外事,乃还其侍子,厚加赏赐。”

    《王昭君变文》:“因此得病,渐加羸痩。”

    《红楼梦》第4回:“正愁少了娘家的亲戚来往,略加寂寞。”

    《歧路灯》第11回:“顿改前容,大加着急。”

    《太子成道经变文》:“遂差三十官人来,常加守护。”此例可与前叙的“加护”对比。

    《世说.政事》:“桓公甚患其迟,常加劝勉。”

    《世说.轻诋》:“苻宏叛来归国,谢太傅每加援引。”

    《世说.文学》:“卿天才卓异,若复小加研寻,一无所愧。”

    《教坊记》:“每请俸禄,每加访问,尽为予说之。”

    《晋书.郭璞传》:“因奇之,厚加资给。”

    《南史.宋.孝武本纪》:“普加班赐,所在原宥。郡守、邑宰及人夫从捜者,普加沾赉。”韩愈《与袁相公书》:“阁下倘引而致之,密加识察……”

    可见,现代汉语书面语“善.加利用”这种习见的典雅格式,完全是从古汉语继承来的。其中的“加”仍无独立性,它的具体意思就是限定为所依附的动词的意思。因此,它不是主要的,那个有具体意思的动词才是主要的。汤文说:“x加”中,“x”只修饰“加”,“加”是主要语,完全错误。

    汤文说:“x加”是“x加以”的省略,这至少有两个问题不能明白。一个是,“加”的词义究竟是什么?一个是,“以”是什么词性,为什么可略去?

    《汉大》“加以”有二义。一是“加上”。如韩愈《潮州剌史谢上表》:“臣少多疾病……加以罪犯至重……死亡无日。”“加以”是“加上”的意思,但会有人问:“以”字是什么意思?古汉语语法著作从来未尝解释。笔者的研究,它是介于谓语与宾语之间的助词。先看下面例句。《孟子.梁惠王上》:“五亩之地,树之以桑。”

    《战国策.齐策》:“自负以不肖之罪。”

    《晋书.陶渊明传》:“道济馈以梁肉。”

    《论衡.逢遇》:“才高至上,不可保以必尊贵,能薄操浊,不可保以必卑贱。”

    《宋史.苏轼传》:“积以岁月,皆得其用。”

    苏询《六国论》:“约以连兵并举。”

    钟嗣成《录鬼簿.序》:“人生斯世也,但知以以死者为鬼,而未知未死者亦为鬼。”

    这些例句的谓语是一般动词,可见带“以”的普遍性。“加.以.宾语”就是这种格式中多见的类型。

    《汉大》对“加以”的第二种解释:“用在多音的动词或动词构成的名词前,表示如何对待或处理前面提到的事物。”这是承用《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然而并没有触及实际难点。《现代汉语词典》的例句:“文字必须在一定条件下加以改革。发现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表示如何对待或处理前面提到的事物的词语,是“改革”“解决”,而不是“加以”;没有“加以”,也是表示如何对待或处理前面提到的事物的。还可比较:问题要解决;问题要加解决;问题要加以解决。三者的句意并没有区别。

    《汉大》的例句,明代徐榜《济南纪政.烛冤》:“地方将朝付送官,扳赵守道在内,执讯之,加以重刑,守道伏辜。”此例误。

    **《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这些都应该向他们进行教育,加以纠正,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斥责。”此句谓语有三部分:进行教育,加以纠正,不进行斥责。它们在句法上没有差别。不用“进行”、“加以”,说成:向他们教育,纠正,而不斥责。意思不变。也就是说,“加以”只是构词问题,与语法无关。

    五、“加”没有“更加”的意思

    《汉大》解释“加”有“增益;更加”的意思,这是不妥的。这是根据王力主编《古代汉语.常用词》“加:更,更加。《孟子.梁惠王上》:‘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王安石《游褒禅山记》:‘则其至者又加少矣。’注意:这种‘加’字不能理解作‘增加’,否则,‘加少’不好讲。”但把“加”字增加“更”字解释成“更加”,是没有道理的。这正是王力先生批评是“把‘通’等于‘确’”。如果可以这样,那“好”也就可以解释成更好。如此等等,就非常混乱了。

    细审《梁惠王》例句意思,应是说:邻国之民不减少,寡人之民不增多。而不是说:不更少,不更多。因为更少,更多的前提是:已经在减少;已经在增多。而原文并没有这个前提。论题是梁惠王的政措没有效果,用邻国之民没有被吸引到梁国来,因而人口没有减少,梁国人口也就没有增多来证明。多;再多;更多;最多。这是逐级的变化,要说更多,就得有已多的前提。

    我以为,“不加少”“不加多”的“少多”是形容词用作动词:变少;变多。本文前面已经有形容词前附“加”字的例子。

    《庄子.秋水》:“禹之时十年九潦,而水弗为加益;汤之时八年七旱,而岸不为加损。”久旱水浅,岸就相对增高;不存在反而“加损”的情况。“加损”应是偏义复词,只指“加”:岸的高不增加。全句说:再潦或再旱,对大海来说没有影响,海水、岸高都不增加。这便与《孟子》“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的情况完全一致。《游褒禅山记》:“则其至者又加少矣。”也是:又变少了。

    《国语.晋语五》:“梁山崩,以传召伯宗,遇大车当道而覆,立而辟之,日:‘避传。’对曰:‘传为速也,若俟吾避,则加迟也。不如捷而行。’伯宗喜。”并没有说在碰到翻车前已经迟的前提,“加迟”的意思只能是:就迟了。而不是更迟了。这个“加”,应是泛义动词前附。

    《汉书.酷吏.赵禹传》:“至晚节,事益多。吏务为严峻,而禹治加缓,名为平。”没有“已缓”的前提,也就不是说:更缓。而只是说:缓。这个“加”,也应是泛义动词前附。

    再深入一步考虑,王力主编《古代汉语.常用词》“更:(一)平声,改变。(二)去声。副词。重新,另外。”《经籍纂诂》对“更”字汇集的古注很多,也都是这两种意思。

    也就是说,先秦时代连“更”字本身都还没有表示程度甚的副词的意思,也就并没有“更加”“愈加”“越加”这类词。“加”字怎么会有“更加”的意思?

    《汉大》“更:更加”的例句,《战国策.韩策一.苏秦为楚合从说秦王》:“大王事秦,秦必求宜、成皋。今滋效之,明年又益求割地。与之,则无地以与之;不与,则弃前功而后更受其祸。”例句不确。对比的是:与地无祸,不与地有祸。前面不是有祸,后面就不应是更加有祸。“更”的意思:变更。变得有祸。

    还可以对比:《后汉书.文帝纪赞》:“张武等受赂金钱,觉,更加赏赐,以愧其心。”此“更加”结构也是“更.加赏赐”。后来凝固成为现代汉语的副词“更加”。

    杨伯峻《古代汉语虚词》首言“更:更加”。例句即上引《战国策》。又,《史记.孝武本纪》:“求蓬莱安期生莫能得,而海上燕、齐怪迂之方士多相效,更言神事矣。”应当是说:变更说神事。即不再说蓬莱的神事,而说别的地方的神事。

    《词源》“更:更加”仅一例。《史记.管晏列传》:“吾尝为鲍叔谋事而更穷困,鲍叔不以我为愚,知时有利不利也。”是说谋事的结果:反而穷困。前面没有穷困的已然,就无所谓更穷困。

    杨树达《词诠》:“更:表度副词:愈也,益也。”仅一例《水经注》:“又城处水之阳,而以阴为名,更用惑焉。”是准确的,但时代很迟,例句也少。《汉大》“更加”的例句是元代刘壎《隐居通议.象山先生言吏奸二书》:“当来更加揪敛,使归简严,则前无古人矣。”和明代《二刻拍案惊奇》的“更加相厚”。“愈加”“越加”例句都是明代的“愈加困苦”“越加嗔恼”。这充分说明先秦时“加”没有更加的意思。而且,就是现在,“加”没有更加的意思。因为一则不能把“更加”说成“加”,二则,更好、更新、更大、更难,这样的意思不能说成“加好”。

    “更加揪敛”“更加相厚”、“愈加困苦”、“越加嗔恼”,也都是“更.加动词(或形容词)”的结构。即仍然是“加”的前附泛义动词用法。由于以两个音节也就是两个字为一个音步的关系,把其中的“更”与“加”读得紧连在一起,后来又凝固成“更加”的词语,就成为现代汉语的副词。

    《辞书研究》编辑部编《疑难字词辨析集》(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年)中有周复纲《“加”无副词义》,也认为“加”无副词“更加”义。要点是:(1)《词海》《古汉语常用字典》等说“加”有副词更加义,只能把“加多”、“加少”、“加缓”等个别词语解释通。而说“更加”是,必然意味着在意义上有比较、递进关系,然而这几个例句中都没有这种关系。例如《孟子.梁惠王上》:“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就没有“邻国之民不己少,寡人之民己多”的前提,自然说不到“更加”。(2)《辞源》、杨伯峻《孟子词典》都不说“加”有副词更加义,这是对的。(3)“加多'“加少”、“加缓”中的“加”字应是“变”的意思。因此应给“加”增加“变”的意项。

    周复纲先生否定“加”的所谓“更加”义,是独到锐敏而正确的。但另说“加”有“变”的意思,则仍然是以误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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