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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发肤,不敢毁伤”的文化阐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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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经.开宗明义》:“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复坐,吾语汝: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

    《正义》:“身,谓躬也。体,谓四肢也。发,谓毛发。肤,谓皮肤。《礼运》曰:‘四体既正,肤革充盈。’《诗》曰:‘鬓发如云。’此则身体发肤之谓也。言为人子者常须戒慎,战战兢兢,恐致毁伤。此行孝之始也。父母全而生之,己当全而归之者。此依郑注引《祭义》乐正子春之言也。言子之初生,受全体于父母,故当常自念虑,至死全而归之;若曾子启手启足之类是也。云不敢毁伤者,毁,谓亏辱;伤,谓损伤。故夫子云,不亏其体,不辱其身,可谓全矣。及郑注《周礼》“禁杀戮”,云“见血为伤”是也。”

    上述解释,从字面来说,虽正确而嫌琐碎;从义理来说,则画龙不点睛,解释不到位。毁伤身体发肤,在工作、劳动、生活中往往是不可免的,许多情况下又是容易恢复而并无大的损害。“身体发肤,不敢毁伤”不应当是道德范畴的孝的开始。而且,在保卫国家、父母、正义时,身体发肤很可能毁伤,甚至死亡。又不能说这样就是不孝。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的孔子,不会提出这样一个不但无积极意义,而且也难做到的要求。

    语言的表述既可能是有局限性的,也可能是以怪异而示警辟的。《战国策.秦策五》:“《诗》云:‘行百里者,半于九十。’此言末路之难也。”而阴铿《晚出新亭》:“九十方为半。”与通行的“半途而废”比起来,后者就似乎是有局限性,而实际是以怪异来示警辟的。所以“身体发肤,不敢毁伤”的命题,应当是文字有局限性而取义理的警辟性的。也就是有所专指即限定,而不是周延性的。专指,就是特指因犯罪而受髡、耏、刖、宫、黥等残肢体,去毛发的侮辱性刑罚。换个意思说,就是指要做一个奉公守法的人,不因判刑而毁伤身体发肤。这才是一个大有思想性的命题。

    《论语.泰伯》:“曾子有疾,召门弟子曰:‘启予足,启予手。《诗》云: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而今而后,吾知免夫。’”郑玄注:“启,开也。曾子以为受身体于父母,不敢毁伤,故使弟子开衾而视之也。”周曰:“乃今日后我自知免于患难。”本是孝的命题,怎么换为“患难”了呢?何晏、邢昺也只能引此而不详究。刘宝楠《正义》:“揆古论之意,当谓身将死,恐手足有所拘挛,令展布之也。”其实郑玄的解释应当是对的:手足在,就证明未毁而孝。《史记.张仪列传》叙,张仪被诬盗璧而“掠答数百”。“其妻曰:‘嘻!子毋读书游说,安得此辱乎?’张仪谓其妻曰:‘视吾舌尚在不?’其妻笑曰:‘舌在也。’仪曰:‘足矣。”’问舌是否在,犹如问手足是否在。张仪可能是从曾子学来的趣侃说法。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之类。

    《礼记.祭义》:“乐正子春下堂而伤其足,数月不出,犹有忧色。门弟子曰:‘夫子之足瘳矣,数月不出,犹有忧色,何也?’乐正子春曰:‘善如尔之问也,善如尔之问也。吾闻诸曾子,曾子闻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无人为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不辱其身,可谓全矣。”故君子顷步而弗敢忘孝也。今予忘孝之道,予是以有忧色也。壹举足而不敢忘父母,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壹举足而不敢忘父母,是故道而不径,舟而不游,不敢以先父母之遗体行殆;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是故恶言不出于口,忿言不及于身。不辱其身,不羞其亲,可谓孝矣。’”

    从曾子与乐正子春的理解来看,对于孔子的教导是只知皮毛,是不知实质的机械而迂腐的理解。此类理解的类推性表述还有一些。《礼记.曲礼上》:“孝子不服闇,不登危,惧辱亲也。”郑玄注:“不于闇冥之中从事,为卒有非常,且嫌失礼也。”卒有非常,指有意外的生命危险。此处是对丧葬期间的孝子而言,实际上是周遍性的说法,因感到不合理而用在丧葬期间。《史记.袁盎晁错列传》:“臣闻:千金之子坐不垂堂,百金之子不骑衡。”也是流传很广的说法。

    但是,这些说法都集中见于汉代著作,应当不是当日曾子与乐正子春的实际理解,而是后来的人的误解。流传下来的只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简洁命题本身,没有对它的具体解释。后人写书时以自己错误和鄙陋代圣人立言,至少是疏忽而泯失了原话的警辟与趣侃性。这真是俗言所说:歪嘴和尚念错了经。“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既是简说(未言“毁伤”的实际所指),又是个演绎性二次命题。它的前提性命题是:髡、耏、刖、宫、黥等都只是羞辱性的刑措。

    《论衡.四讳》:“二曰讳被刑为徒,不上丘墓。但知不可,不能知其不可之意。问其禁之者,不能知其讳;受禁行者,亦不晓其忌。……实说其意,徒不上丘墓有二义,义理之讳,非凶恶之忌也。徒之用心,以为先祖全而生之,子孙亦当全而归之。……孝者怕入刑辟,刻画身体,毁伤发肤,少德泊行,不戒慎之所致也。愧负刑辱,深自刻责,故不升墓祀于先。古礼庙祭,今俗墓祀,故不升墓,惭负先人,一义也。墓者,鬼神所在,祭祀之处。祭祀之礼,齐戒洁清,重之至也。今已被刑,刑残之人,不宜与祭供侍先人,卑谦谨敬,退让自贱之意也。缘先祖之意,见子孙被刑,恻怛谮伤,恐其临祀,不忍歆享,故不上墓,二义也。”

    司马迁《报任安书》:“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诎体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剔毛发、婴金铁受辱……”

    《周礼.秋官.掌戮》:“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郑玄注:“郑司农云:髡,当为完,谓但居作三年不亏体者也。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宫之为翦其类;髡,头而已。”贾公彦疏:“掌戮所掌,皆亏体,独以此为不亏体,于义不可。”但他只是说此髡者是王的同族,也没有讲清楚髡是亏了什么。其实郑玄说的不亏体专指去阴器。髡,是去头发。二者都是亏体。《尚书.吕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則、标、黥。”后世滥用,当初便是专用于淫乱事为的羞辱性惩罚,让人一见就知道是干了什么坏事。今时也可听到一种无理而也有理的说法:有的错误和受刑是让人同情的,只有男女作风判刑是罪有应得。

    所以,“身体发肤,不敢毁伤”中字面虽未及,却是关键性的内容,应是专指受刑罚的断肢体、去毛发。儒学研究了几千年,孝道提倡了几千年,这个重要内容却未彰显。

    然而,剔除毛发,本是自然而然的卫生措施,为什么会成为羞辱性的刑罚呢?这又是一个根本性的难点。原来这里隐含着一个极其深刻的文化内涵:在古代文化中,头发是人伦的载体。

    人的本质是什么?对于这个最基本的哲学命题,近代先进的纯学术式回答是:人是会使用工具、有语言的动物。古人简便的说法是:人是万物之灵。而我们的祖先却有一个文学性的说法:人是仅头有毛发的动物。

    《大戴礼.易本命》:

    “子曰:‘夫易之生人、禽兽、万物、昆虫,各有以生。或奇或偶,或飞或行,而莫知情;惟达道德者,能原本之矣。”

    “有羽之虫三百六十,而凤凰为之长;有毛之虫三百六十,而麒麟为之长;有甲之虫三百六十,而神龟为之长;有鳞之虫三百六十,而蛟龙为之长;倮之虫三百六十,而圣人为之长。此乾坤之美类,禽兽万物之数也。”

    人也是虫即动物。甲虫、鳞虫、羽虫、毛虫、倮虫的分类,大致合乎进化顺序。人的对比特点是“倮”,与接近自己的全身披毛的野兽对比,人躯干及四肢无毛为倮,即仅头有毛发。《大戴礼.曾子天圆》:“惟人为倮匈(胸)而后生也。”也是说仅头有毛发。

    这是只从人和兽的形态区别而言。进一步从人的社会属性说,就是《荀子.非相》:“人之所以为人者,何已也?曰:以其有辨也。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然则,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今夫狌狌形笑亦二足而无毛也,然而君子啜其羹,食其裁。故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

    所谓“二足”指手足的分工。“无毛”即身倮。“有辨”即有智辨。“人道”,即人伦。不在于仅头有毛发,而在于有智辨。这是完整的表述,正可证明有另一种简式表述,就是用仅头有毛发来代表人的本质或特点,即人伦。

    《列子.黄帝》叙杨朱向老聃请教如何做人,如何判断人的善恶以决定自己对他们的亲疏关系。老聃回答:不能以长相论,而要从心性判断。对此有如下的议论:

    “状不必童(同)而智童;智不必童而状童。圣人取童智而遗童状;众人近童状而疏童智。状与我童者,近而爱之;状与我异者,疏而畏之。有七尺之骸,手足之异,戴髪含齿,倚而趣者,谓之人;而人未必无兽心。虽有兽心,以状而见亲矣。傅翼戴角,分牙布爪,仰飞俯走,谓之禽兽;而禽兽未必无人心。虽有人心,以状而见疏矣。庖犠氏、女娲氏、神农氏、夏后氏,蛇身人面,牛首虎鼻,此有非人之状,而有大圣之德。夏桀、殷纣、鲁桓、楚穆,状貌七窍,皆同于人,而有禽兽之心。而众人守一状以求至智,未可几也。”

    此段文字详细对比人与禽兽形态和心性的异同。禽兽全身披毛而人仅头部有髪;人手足分工而直立,禽兽则有爪牙之利。形态之别应当与心性之别统一,却未必。像桀纣那样的人,心性如禽兽;像庖犠、女娲等圣人,却如纬书所言是禽兽之状。正就是以人仅头部有毛发和兽形态之别来寓说人和兽心性之别。与《荀子》的说法殊道同归,相反相成。

    从人与兽形态有别而言人心、人性、人伦,是古代对人的本质的一种文学的通俗、形象的表述。而语言中的“狼子野心”、“衣冠禽兽”、“蛇蝎心肠”、“牛马裾襟”、“狼心狗肺”等许多固定成语,可以说是这个命题的简式支系。苏州话“竖头纵牲”即骂人如畜生。“竖”与“纵”都从人体直立而说,与《列子.黄帝》“俯走,谓之禽兽”同出一源。

    人与禽兽形态差别多有,只以仅头部有毛发为代表,是表述的方便。如此,头发就成为人伦文化的民俗载体。这在古今还是有系列网络性的,须另文专申。远古强迫性的去毛发的刑罚,应当就是这种以头发为载体的人伦文化的一环。

    一个正确的思想会因一念之差而变得完全相反,而无义理性。乐正子春所谓不走小路,不游泳,以及谚所谓“千金之子坐不垂堂”等,都是如此。

    “身体髪肤,不敢毁伤”的直接庸俗性异化,就是平时剪下的头发和指甲,要妥善保护,不能乱扔弃。到死时,装袋陪葬。《仪礼.士丧礼》巾栖鬈蚤埋于坎。”《礼记.丧大记》小臣爪手剪须。濡濯弃于坎。”又《礼记.丧服大记》:“君大夫鬈爪,实于绿中;士埋之。”郑玄注:“绿,当为角声之误也。角中,谓棺内四隅也。鬈,乱发也。将实爪髪棺中,必为小囊盛之。此绿或为篓。”

    吐鲁番墓葬出土的许多《随葬衣物疏》中都有“脚爪囊”的记载。如阿斯塔那305号墓(前秦建元二十年、公元384年)《缺名随葬衣物疏一》:“手脚爪囊各一枚。”《缺名随葬衣物疏二》:“帛鏈脚爪囊。”阿斯塔那62号墓《北凉缘禾五年(公元436)随葬衣物疏》:“手爪囊一枚。”均见文物出版社《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本初的原因是有去头发的刑罚,与指甲并无瓜葛。从也是“父母遗体”,便连类而及了。

    《云笈七签》卷四十七《密要诀法》:“凡梳头髪及爪,皆埋之,勿投水、火,正尔抛掷。一则’敬父母之遗体,二则有鸟曰鸺鹞,夜入人家取其爪髪,则伤魂。若能勤行,增算六百二十。”

    清代学者王夫子《杂物赞.髪积》:“糊纸做钟馗状,髯而执简,空其后,挂壁间,以纳櫛余之髪。”这是有钱人家与文人学士的习俗。做钟馗状,因迷信说乱抛头发会得病,用钟馗捉鬼;也谐音“中归”:把乱髪归总在其中。

    民间连类而及的还有牙齿。正常的乳齿更换,或因病或外力而致的掉牙,民俗共同的说法是不能乱扔,归置何处,则很不统一。

    《韩诗外传》卷八第二十五章:

    “曾子有过,曾晳引杖击之。仆地,有间乃苏,起曰:“先生得无病乎?”鲁人贤曾子,以告夫子。夫子告门人:‘参来勿内也。’曾子自以为无罪,使人谢夫子。夫子曰:‘汝不闻昔者舜为人子乎?小棰则待,大杖则逃。索而使之,未尝不在侧;索而杀之,未尝可得。今汝委身以待暴怒,拱立不去,汝非王者之民邪?杀王者之民。其罪何如?’”

    《说苑.建本》记此曾子之过是:“曾子芸瓜,误断其根,曾晳怒,投大杖击之。”

    孔子的这则孝道教导既有哲理,又有趣致。儿女的过错,大人免不了要体罚。若是用小杖仅示意而已,儿女要等待,让打到身上。若是用大棒之类,儿女却一定要躲避,不要让打上而可能发生意外。而曾子竟然老老实实地让父亲打得倒在地上昏迷好一会儿。是把身体交给父亲,惹怒父亲而犯错误。《说苑.建本》说,孔子的评论是:“立体而不去,杀身以陷父。不义不孝,孰是大乎?”

    从这一教导来看,孔子不会提倡愚孝,不是不分区别的要求身体发肤不敢毁伤。可见,倒是因为对孔子的孝的理论研究不精细,有误解,从而助长了某些迷信说法。

    (原载台湾《孔孟月刊》第42卷第10期,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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