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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所”字词义误增论词义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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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汉代到当代二千多年中,语言学家有为“所”字续增新义的明显趋势。郑玄、何休、王先谦、王念孙、王引之、刘淇、吴昌莹、张相、杨树达、黄侃、杨伯峻、裴学海、徐仁甫、日本太田辰夫及其他一些学者,在有关的论著中所增的新义有:何;可;结构助词之、是;代词此、其、尔、谁、哪儿;形容词是;副词且、尚、但、相;名词道、知、意、时;语助词;指事词;词尾化,等等。

    这二十多项杂乱无伦的词义竟能共寓于“所”字,实在不可思议而应置疑,然而绝少见有所检讨,仅周法高《中国古代语法全称代编》第529页附注中曾简言:所谓的时、可义“似属望文生训”;而、之、其、是、何、如此诸义,“皆望文生训”。但也只是认定而无论证。古汉语论著对这些新义互为推助的反而要多,《汉语大词典》(后文简称《汉大》)也多所采纳。笔者逐一复查这些释义,居然无一例可以成立,应予全部否定,宜另文详为辨证。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研究方法不科学。本文先以简御繁,专就各种错误情况作揭示评论。这不仅可以证明这些是误释,而且对论证词义的正确方法和要求,坚持词义的普遍规律也是很有意义的。按其主要者分为十类情况叙述如下。

    一、误以“通”当作“确”

    关子正确阐释词义,王力先生在《关于古代汉语的学习和教学》中说:“什么叫做‘望文生义’?就是看到一句话,其中的某个字用这个意思解释它,好像讲得通,以为讲对了。其实这个意思并不是那个字所固有的意思,在其他地方从来没有这么用过,只不过是在这个地方这样讲似乎讲得通。但是‘通’不等于‘对’,不等于‘正确’。你要说这样解释就通了,那就有各种解释都能通的。”这是很有道理的。

    徐仁甫《广释词》(后文简称徐书。其他引例仿此)“何”义之例,嵇绍《赠石季伦》“嗜欲虽不同,伐生所不识”本言各种享乐虽有不同,但摧伐性命却相同,这是人们所不了解的。讲成为何不识,仅是事理相通不背。《庄子.知北游》果蓏有理,人伦虽难,所以相齿”,犹言果蓏之理,此人伦所以相齿比也。“所以”提示或指代方法,徐书讲成可以相齿,是合事理的另一种说法。《史记.甘茂列传》“臣不知卿所死处”中言所死之处。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却变通为“卿之死处”,而言“所”字义即为“之”。《诗经》“所可道也,言之丑也”,这是公认的助词,与誓言“所……者,有如......”中同。裴书却讲成代词“其”。《文子.道德》“民有道,所同行;有法,所同守”本言:道是民所共同奉行的,法是民所共同遵守的。它的事理基础是可以奉行、遵守。高适《同群公宿开清寺赠陈十六所居》“知君悟此道,所未披袈裟”,言所缺少的一项就是未穿僧衣,否则就真是僧人了。也可表述为:尚未披袈裟。《汉大》仅仅据此就释前例为“可”义,后例为“尚”义。

    这种新增词义的错误方法实在明显而低陋,完全谈不到是论证研究。这些例句中的所字并无疑难之处,略懂文言的人也会正确地以常义理解而通畅。增释新义全无必要,只能是为强求新义而立异的一种幼稚而不严谨的学风所使。可惜这样的例句却是很多的。

    二、对于难句只求粗通而不求甚解

    《汉书.董贤传》:“上有酒所,从容视贤笑。”颜注“言酒在体中”,避言所字之义。王先谦补注“酒所,犹酒意”,又以二例为证。《汉书.疏广传》:“宜从丈人所,劝说君买田宅。”邓展释句意为“宜令意从大人所出”。又《薛宣传》:“惠自知治县不称宣意……令椽进见,自从其所问宣不教戒惠吏职之意。”颜注:“若自出其意,不云惠使言之。”王先谦抓住这两“意”字,以为是释“所”,而言“有酒所”中相同,却说“颜注失之”。

    这三个难句以“意”作释也仅是粗通而已。“醉意”尚是后世语词,《汉书》更无“酒意”的说法。“处所”常连文同义,“所”可用为“处”而指情况。“有酒所”即在被酒情况下,所以可换说成有酒意。今口语“难处”可以直接是困难地方或困难情况,可为参证。至于“宜从丈人所”、“自从其所”即从你老人家角度、从他的角度说出那个意思来,即仍是处所义而指态势、地位、立场、角度之类。

    但刘淇《助字辨略》于“有酒所”言:“师古训所为处所义,故云酒在体中,恐非。此言被酒而已,未至沉醉,故云‘有酒所’。此所字亦是语助,不为意也。”按“被酒”句意粗通,但是,究竟是“有”字,还是“所”字之义为“被”呢?“被”之义为动词蒙受义,怎么又成为无义的语助呢?终于由粗通而不通了。杨树达《古书疑义举例续补》又举《汉书?周亚夫传》:“上居禁中,召亚夫赐食。独置大裁,无切肉,又不置箸。亚夫心不平,顾谓尚席取箸。上视而笑日:‘此非不足君所乎?”以为也应释为“意”。按,无箸是招待不周;无切肉是做工粗放不精细。因而不平之心显于面上,皇帝便故意为难他:我的酒宴不会达不到将军处的水平吧?所即处所,指将军府。这是用心计而委婉说法。对此不细审,便以为是直言“不满足你的心意”这样粗通的句意了。江蓝生《魏晋南北朝小说词语汇释》例《西京杂记》:“霍将军妻一产二子,疑所为兄弟。或曰:‘前生为兄,后生者为弟。”’释为“何”。然而岂有不知以先后定兄弟的。句意实是“疑所(以)为兄弟”,即对定兄弟的根据有所怀疑,即后文所补叙的一种俗说:后生者在母腹中位置在上应为兄。“所以”仍提示原因,言对定是兄或弟的原因怀疑。

    三、把词的能记与所记混淆

    文炼《与语言符号相关的问题》:“语言符号的能记是声音,所记是意义。它实际上是一个‘集’,每个语言符号都包括许多成员。例如‘我’的声音是‘wo’,意义是自己,但并没有确指某一对象。在具体运用时,‘我’或者指张三,或者指李四,这里体现出符号的转化。就是说,原有的语言符号(声音和意义的结合)变成了能记,而所指的具体对象成为它的所记。”也就是说,不能把李四之类混淆成“我”的词义。所字的释义却多属此类。《魏志.夏侯爽传》注引《魏略》:“文侯印绶所在?”周一良先生《三国志杂记》言此类句子中“所”字是何所、何地之义。太田辰夫甚至说这种所字之义就是“哪儿”。张永言先生主编《世说新语辞典》言“所”有“何”义,江书同,例证多有同类句子。其实“印绶所在?”确义应是“印缓的地方?”以语调及语境示问,未用疑问词。“所在”为词,地方义。也可以说,“所在”的能记已转成“在、什么、地方”的复杂内容。不辨于此,便把“所在”强拆为“所、在”的结构,而误以为“所”之义是“何”。《世说.政事》:“临时不知所言,既后觉其不可耳。”实际是说不知所说的是否合宜,过后才觉不妥。绝不是不知说的什么话。此例所转变的所记或可表述为所言怎么样,于是被误以为“所”也是疑问代词“何”之义了。

    四、错解句意或使句意不通

    《汉大》:“所事:指某一件事,这件事。”即指示代词。四例全误,如《水浒传》第73回叙强盗冒充宋江抢了太公女儿,李逵误信便答应向宋江要回女儿。与宋江对质并无此事,太公便问“好汉,所事如何?”即所做的事怎么样了?“事”是动词,组成所字结构。第64回:“我们被擒在此,所事如何?”是问所该做的是什么?指降或逃之类。由于把“事”误以为名词,便又把“所”误解为“此”。

    《晋语》“除君之恶,唯力所及”,即尽我力所能及。力,主语;及,谓语。裴书解为“唯力是及”,即所字是使宾语前置的助词,施事被误成受事了。而“达到力量”不成话。《汉大》也是如此误释。《左传.襄公十三年》“二三子唯所欲立’,是直言要立谁就立谁。徐书把所字讲成谁,成为询问立谁。陆机《齐讴行》“爽鸠苟已徂,吾子安得停?行行复将去,长存非所营。”本言时代、事业的营运不是停滞的,以此勉励对方,徐书误解所字义为尔,句子哲理力量大减。《韩非子.七术》“吏以昭侯为明察,乃悚惧于其所,而不敢为非。”言在自己岗位上恐惧。裴书释所字为如此义,句成:恐惧在他们如此。佶屈聱牙之至。所即处所,指岗位、工作。

    五、对于泛化的所字结构失之交臂

    动词、形容词带上所字组成所字结构后成为名词性,这是所字结构的语法规定性。但是有不少的所字结构仍是动词性,即所字不再具备改变动词为名词的语法作用,仅仅是一种纯形式的依附,这种所字结构的词性和意义仍同于所依附的动词本身。笔者把此称为泛化的所字结构,因为它是一般的所字结构突破约束而扩大范围,从而泯失了原本语法作用的结果(其他一些语法形式也有泛化现象)。例如“所爱”是所爱的人或事,便是正常的所字结构,而“此物我所爱”即此物我爱,“我所爱的物”即我爱的物。后二例中所字本无需要,就是泛化的所字结构。

    所字的这种用法带有特异性,是值得研究的语言现象,但学者认识得还不细致。如蒋礼鸿《敦煌变文字义通释》言:“所:语助词,放在及物动词的前头,没有意义。”这种描写虽不能算错,却也失于简单,未曾揭示何以会如此。而且说“这种用法是六朝以来即有的”,其实先秦巳见。语助词的定性似乎也嫌笼统。可以说,要为所字增义,蒋礼鸿如此所释正是英雄用武之地而难能可贵,可惜却被被许多增义者疏忽而另作错误解释。

    由于它带有冗余的特点,在失之交臂的同时,就会有误解趁虚而人,许多误增的新义就是由此而来。张相《诗词曲语辞汇释》更笼统地称为指事之词。他说“所伤了我的性命”、“所除长安府尹之职”的说法中所字各指伤性命、任官职的事,反而把人说糊涂了。所以蒋礼鸿先生评论:“这个说法要把‘所’字说出个意义来,实在是很迁曲难通的。”《盐铁论.未通》:“民不足于糟糠,何橘柚之所厌?”所厌义即厌,是泛化的所字结构,句言怎会厌橘抽呢?《经传释词》却误释为“可”义。《论衡.说日》言太阳“附天所行”,即依附天体运行,《汉大》误释为“而”。

    六、断词或断句失误

    《汉大》作为为疑问代词之例《史记.张丞相列传》:“陛下所为不乐?非为赵王年少而戚夫人与吕后有郤也?”前问号误,这不是独立的问句,而是复句的结果从句,应标逗号,中华书局标点本正作逗号。把“所为”当作“何为”义的词组又误,它是提示原因的连词,“所以”义。《经传释词》“为,犹以也”:“隐十年《谷梁传》曰‘里克所为弑者’,《赵策》曰‘所为见将军者’,皆言‘所以’也。”黄侃眉批言“此‘为’即‘以’之借”。《鲁语》“曹刿问所以战于庄公?”是问能打仗的原因。《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不服兵革而显,不亲耕褥而名,又所以教于国也?”反问:又是教育国人的方法吗?“所以”都是凝固结构。裴书把前者,徐书把后者都强拆成“何以”的结构。《尚书.无逸》:“呜乎,君子所其无逸。”徐书竟标点为“呜乎君子,所其无逸”,从而曲解为第二人称代词“尔”。

    七、不明校勘

    《吕览.审应》:“齐亡地而王加膳,所非兼爱之心也。”高诱注以为“所”是“此”之误,《汉大》却轻言所之义即“此”。谢姚《忝役湘州与宣城吏民别》:“吐纳贻尔知,穷通勖所蹈。”“知”字实为“和”字之误。“贻”是“怡”的通假,“尔”是形容词词尾,句言对于任免调动是怡然和泰的态度。徐书对此全然不知,以为“尔”是代词,便说下句所字互文,也是代词而大误。其实句言以遵循穷和通的辩证关系勉励自己,句中是所字结构。

    八、不明通假

    《大戴礼.保傅》:“天子宴私,安如易,乐而湛,饮酒而醉,食肉而餒,饱而强,饥而淋,暑而喝,寒而嗽,寝而莫宥,坐而莫待,行而莫先莫后。”按文理及一连串排比的而字,知“如”字也应通假“而”字,“安如易”犹安而易。《贾子.傅职》引作“安所易”即安于所易,意有小变而结构不同。裴书不明“如”的通假,便议为所字之义。《史记.补三王世家》:“奉法直行,不敢所阿。”言不敢阿亲戚。徐书竟解句言不敢谁何,即误以为阿通何。

    九、误用互文、异文作证

    互文是个宽泛的概念。同义词,近义词,同类事物词如天地、曰月,反义词,用在对应之处,都叫互文。徐书却以为凡互文必同义。刘孝威《奉和简文帝太子应令》:“九仙良所重,四海更谁倾。”言九仙才是敬重的,还会倾倒于谁呢?被讲成九仙有谁敬重,与原意相反。《史记.六国年表》:“东方物所始生,西方物之成孰。”也被证为所字义为“之”。其实二者并非互文,因可扩展为:物之所始生、物之所成熟。恰好是同一个所字,徐书竟是把有意变化的参差,误看成对应的整齐。你来我往,飞禽走兽,如按这种论证,你我、来往、飞走、禽兽,都成同义的了。

    所谓异文也是对多种情况的称说,并不专主一端,徐书也误认为同义词。曹摅《感旧》“今我唯困蒙,群士所背弛”,所一作皆。陶潜《饮酒》“但恨多谬误,君当恕罪人”,但一作所。杜甫《病橘》“剖之尽蠢虫,采掇爽所宜”,所一作其。于是都被误释为新义,其实是词义不同而句意相同。

    十、采用旧释而不辨误

    古代训诂材料有解释句意的,有随文解释词义的,都不是词的确切的义项。《尔雅》《广雅》之类的辞书往往也不是准确、具体的解释词义,而是就意义的某一事理再作上位的归类。旧释也多有失误不当的。因此对于旧释必须再作研究,辨明原委曲折,分清粗细正误,不宜直接而简单的当作词典学的义项而引用。

    《汉书.韦绾传》:“君知所以得驂乘乎?”颜注“言何以得驂乘”,是解释句子意思:知道你得驂乘是什么原因吗?由此让人明白“所以”是提示原因的凝固结构,并不是解释“所”字的意思。徐书却误说:颜以“何”训“所”,即何犹如所之证。《晋语》:“各聚尔有,以待归兮。”尔有:你有的。韦昭注“尔有,所有”是不确的,也不需如此加字来解释。徐说则据此说:所犹如尔也。忘记了古人直接解释词义的方法是:x,x也。

    《礼记.哀公问》:“今之君子,好实无厌,淫德不倦,荒怠敖慢,固民是尽,午其众以伐有道。求得当欲,不以其所。”应仍然是处所义,指形势、情况,言不按形势、情况所容许的追求享受。形势、情况之类,也是一种类,所以郑玄注“所犹如道也”。这只能是随文而宽泛的解释。《汉大》却采用为义项。另例韩愈《元和圣德诗》:“生知法式,动得理所。”把“理所”认为是同义词。而《汉大》“理所:理之所在”才是正确的解释。杨伯峻、徐提《春秋左传词典》“所”也有“道也,理也”一义。根据就是上引郑玄注。例句《襄公二十一年》:“若上所为,而民亦为之,乃其所也。”但《春秋左传注》却解释成:乃其所犹言势所必然。并没有按“乃其理”来解释。而“势所必然”的“势”,正是由“处所”而指形势。

    以上虽分十种情况,但往往是相通、共寓而多兼的。如果不是贪求得新义,本是容易感知错误的。对于这些错误如果从词义理论再作归纳,可以总结成以下的重要经验。

    1.新义要符合词义的系统性,即与原有的词义有联系性、可容性。

    词的多义是从单义发展而来的,不会是杂乱的堆积。误释的那些新义相互之间,或与原有的词义,都是孤立而零乱的,缺乏内在联系。居然对“所”字增加二十多个义项,除了介词外,各类词性都应有尽有。以代词言,就有第二人称、一般询问的“何”、问人的“谁”、问处所的“哪儿”、近指代词、不伦不类的“指事词”等等。词义的系统性正排斥这些杂乱内容。

    2.要符合词义使用的普遍性。

    一般说,词义是客观的,因而有使用的较大的客观性,借此可以检验释义的正确性。例如,何人、何物、何花、何日、何者;此人、此日、此花、此物、此者,诸如此类的意思,都没有用“所”字来说的,就可以知道认为“所”有“何”与“此”的意思,必然是错误的。其他各新义都可以如此检验。反过来说,所谓那些新义的例句,都集中在所字结构或少量类似的词语中,又透露着是把本来的常义错认庐山真面目了。

    3.不能用间接论证来代替直接论证。

    词义是由词形和读音负载的,是由某个意义发展来的,是有形成的机制和理据的。这些就是直接论证。归纳法、互文、异文、相关事理或其他,都仅是某种可能性的提示而并非必然,也许可以参证为助,但都是间接性的,非独立性的,不能代替直接论证。不能认知词义的理据,就可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所字新释的这些义项,都只是一种凭错觉的认定,顶多只有某种间接助证而误,这样的释义是没有丝毫科学性的。

    4.对所释之义要分清“专”和“圆”。

    段玉裁注《说文》曾提出字书与说经释义的不同。字书即词的独立性义项的归纳,要求“隐括”;说经仅求句意通畅,可以“各随文意”、“因文求义”,即适当的变通。黄侃又说:“小学之训诂贵圆,而经学家之训诂贵专。”圆,就是每一义项要高度概括,各义间有合理的联系而成系统。专,就是更为灵活具体,对语境更有针对适应性。圆,是词的义项,是词的语言意义,是词的能指。专,是随文释义,是词的言语意义,是词的所指。圆,是根据;专,是变通。圆,是无数次使用和研究之后的结论;专,可以是某一次使用和研究时的变通实践,带有个别的适应性。圆则难,专却易。古书的训诂,多属随文释义的专。现在不少论证议言的新义,也实际是专。所字增义的某些例句如果有优长处,也正是专。论者却不辨这种区别,要把专作为圆,增补为独立概括而可普遍使用的义项,自然是错误的了。王力先生所论的“通”不等于“正确”也还是这个道理。

    关于这些问题,可以从所谓“时”之一义再作综合说明。《公羊传.文公十三年》:“往党,卫侯会公于沓。”何休注“党,所也。所,犹时,齐人语也。”按,所之时义是有疑的。公羊氏虽齐人,但诸家未能从《公羊传》《齐策》《齐语》中另有直接论证,现代山东方言也未见称述。而此孤证也还有校勘纠葛。毛本句作:“所犹是齐人语也。”句意或是:党字义为所,乃是齐语。党之所义从乡党词而来,所之时义则无从可知。《公羊》“往党”作往盟之时固然可通,但作“往所”即往会盟之处,也更是通达的。

    给“所”的所谓“时”义补增的例句实是各种情况的误说。《经义述闻》有《左传.哀公三十一年》“有所有名而不如其已”:有时有名不如无名。其实是所字结构,有所有名,同于有所知名、有所发现之类的说法。《大戴礼.本命》:“妇人在家从父……无所敢自遂也。”也是“所敢自遂”的所字结构。句言不敢自由,若强作无时敢自由,反嫌迂涩。《左传.襄二十七年》:“凡诸侯小国,晋楚所以兵畏之。”本是用“所以”提示原因,被误断词为“晋楚所,以兵畏之”。《昭公七年》“从政,有所反之以取媚也”,与“有所相同”、“有所反对”的说法相同,不是说有时相反。《昭公三十年》:“敝邑之闲,先君有所助执紼矣。”本言如果闲暇必助丧,被讲成:如果闲暇,有时也助丧。把全称判断变成或然判断,打了折扣而误。其实“有(无)所……”是用所字结构来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情况。吴昌莹《经词衍释》之例《尚书.召诰》“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所即居处,指营建洛邑,文从字顺,“敬作时”则句意不畅。竟然拼凑有“风雨所漂摇”例。徐书又有“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例,也甚为卑陋。《汉大》又增《聊斋.连琐》“方危际所,遥见一人腰矢野射”。其实“危急所”即危急处,只不过可以换说成危急时罢了。仍是:通不等于确。仍是词义的能指有条件地变成所指而已。时间、为时已晚、少时、其时,诸如此类的词中不能换成所字,就雄辩地说明了:所字必无“时”之一义。

    本文可以充分证明周法高先生对某些新义所说“皆望文生训”的断定是正确的。

    (原载《四川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语言文字学》1995年第12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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