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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之”“其”活用为第一、第二人称说的否定置辩——兼论“之”的助词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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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汉语语法论著断续有“之”“其”可以活用为第一、第二人称、反身代词的说法。这是不正确的。

    首先,申述一点理论上的制约性的认识。从语言机制来说,代词本身就是替代性的,即间接性的,它的具体性、明确性,要比被替代的名词差,这就要求它在间接的替代性上具体、明确,而不宜再有所游移、变动、灵活。也就是说,要用替代的明确性这一优长功能来补偿表达间接的这一相差功能。

    以指示代词而言,汉语多数方言和普通话只有近指和远指两系,多数外语也是如此。少数方言还有“中指”一类,即所谓“三分法”,多有一种。从理论上孤立看,可能分工更细而指代更明确些。但从实际看,“这”和“那”本身并无明确的界限之分,所谓“中”自然更无事理的实际规定。多数汉语方言没有“中指”代词,普通话也不选择它,多数外语也没有“中指”,应当说这正是由于它不符合指代要充分明确的要求。

    人称代词的“我”、“你”、“他”、“它”本身是十分明确的,比“这”和“那”的区分要明确得多。语言实践没有必要再让某一个有准确固定性的代词也可以表述另有分工的某一个人称代同。“活用”实际上是制造混乱,破坏分工,使自己的间接表述性变得更不明确。语言是要向精密和系统性发展的,这种“活用”与精密性是背道而驰的,也并未对人称代词的系统性有什么补益。所以,“之”“其”人称活用的说法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主活用说的著作有:

    《马氏文通》第二章“指名代字”节中说:“且兼人、已言。”所谓“兼人”,即指说话的对方,用为第二人称;所谓“己言”,即说话者自称,用为第一人称。

    吕叔湘:“‘之’和‘其’都有时候代替第一身,‘其’字有时候还代表第二身。……这样看来,‘之’和‘其’,作为第三身指称词看,一方面是不很完备,一方面又不很纯净。

    王力:“‘之’和‘其’虽然同属于第三人称,但是可以灵活应用:有时候是说话人本人自称,有时候是指称对话人。”

    台湾著名语言学家周法高:“‘之’字兼指人、物、事。指人时,且可指说话者自己。”杨伯峻、何乐士:“‘之’字指人,有时形式是指第三人称,实际是指自己的。”

    张世禄:“表第三人称的‘之、其’,有时实际上代表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从第三人称代词只用作定语和宾语,有时又能代表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来看,上古汉语第三人称代词是发育很不完全的,实际上它们是从指示代词转化而来的,因而总是带有指示的意味。”

    余行达主编东北师大出版社《古代汉语》、汤可敬主编北京出版社《古代汉语》也有此说。此说虽已经有一百多年,但在肯定和否定两个方向上都未有实质性的发展。持此说者只是举出个别例句,从翻译作认定性立论,而不能说明原因和规律。而且各种具体说法很不一致,游移矛盾。多数古汉语语法论著不说有此用法,但也不作置辩性的否定,只是以回避传示不同意此说。本文首次对这种用法做全面的否定驳论。

    代词本身就是替代性即间接性的表述,这就要求它在间接的替代性上具体、明确,而不宜再有所游移、变动、灵活。名词、形容词、数词,都可以活用为动词。只是词性的活用,词义是共同的。而所谓“之”“其”的活用,却是词性不变,是纯粹的词义变化。既不合语法理论,也不合词义理论,而有诸多违碍。现代汉语、方言、外语,都没有同类现象。这些宏观方面的事实对比说明那样的倡说应当是错误的。

    各家活用说的具体内容也不一致,共有四类。本文一一复核他们的例句,坚持“之”“其”的第三人称、指示代词的常义,对活用说作全面的辨析而否定。

    第一类,所谓“其”活用为“我”的例句。

    韩愈《上张仆射书》:“愈蒙幸于执事,其所从旧矣。若宽假之使不失其性。”马建忠说:“‘其’偏次广之’,宾次。皆愈谓己也。”按,若把意思准确而细致翻译,应是:韩愈我蒙受你的幸遇,那时间是很早了。若宽限时间,使我不泯失这种性格。

    “旧”的主语是介词结构“所从”指代的“时间”。马氏说“其”是定语,正确,但没有说中心语是什么。如果“其”是“我”的意思,那它的中心语是什么呢?自然不能说是:我的时间是很早了。可见这个“其”不是“我”的意思,而仍然是远指代词。如果把“不失其性”解释成:不泯失我的性格。就不能明白是怎样的性格。实际是承上说:不泯失这种性格。可见这个“其”也不是“我”的意思,而仍然是近指代词。

    《孟子.滕文公上》:“今也父兄百官不我足也,恐其不能尽于大事。”马建忠、吕叔湘、王力都有此例。但杨伯峻对此例的译文是:“恐怕这一丧礼不能使我尽情竭心。”本人是要尽大事的,担心的是三年之丧的礼制不能保证尽大事。如按活用解释,倒成了别人恐怕我本人不能尽大事,有背原意。张世禄却把此例说成活用为第二人称。主活用说者对同一例句解释的此类矛盾,本文不一一详及。吕叔湘例,柳宗元《柳州诸记》:“自余为戮人,……日与其徒上高山,入深林,穷回溪。”是说“同那些徒仆”。余行达例,《战国策.秦策》:“臣愿悉言所闻,大王裁其罪。”其实直译应是:裁定它(指所闻)的过错。

    “其”仍然都是指示代词或第三人称代词。如果例句这里没有“其”字,翻译也可以增加“我”或“自己”填补空白。也就是不自觉的改写了句意的有关部分。只是合宜的意译,而不是与原文完全对应的直译。

    第二类,所谓“其”活用为“自己”的例句。

    《马氏文通》说:“‘其’解如‘己’字者,则所指必同一句读也。”共有七例。

    《孟子.梁惠王上》:“欲夺其民时。”马氏释为“夺已民之时”。而杨伯峻翻译为:秦楚占了他们老百姓的时间。”意思更为明确,因为这是别人的叙述,非自我说明。

    《孟子.公孙丑下》:“谏于其君而不用,则怒,悻悻然见于其面。”但这是第三者对别人说话,表述也可以是:他的国君、见于他之面。都指谏者。

    《孟子.尽心上》:“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按,主语不是“我”,不是只说自己,而是推论所有人都应当如此。省略的主语是泛说的“人”。所以,对这个“人”只能用“他”来表述。即:尽了他的心。杨伯峻译文:“充分扩张善良的本心,这就是懂得了人的本性。懂得了人的本性,就懂得天命了。保持人的本心,培养人的本性这就是对待天命的办法。”可对比。

    《庄子.胠箧》:“当是时也,民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乐其俗,安其居。”是后代人说前人,主语不是“我”,是“民”。所以“其”是“他们”或“那样”的意思。

    《史记.货殖列传》:“人各任其能,用其力,以得所欲。”情况同上。

    《礼记.大学》:“君子贤其贤而亲其亲,人乐其乐而利其利。”按,杨树达《词诠》把此例正是用为“其”的指代词“彼”的义项例证,并有按语言:“《左传》桓二年《经疏》云:‘凡言其者,是其身之所有。’此释领位其字最为明白。”说的是那些贤人、亲人。可以说“己亲”:自己的亲人。但不可以说“己贤”:自己的贤人。

    韩愈《何蕃传》:“蕃之力不任其体,其貌不任其心。”是韩愈的话,不是何蕃本人的话。所以只能是:他的身体、他的心。

    马氏释言:“‘其体’‘其心’犹云‘已体’‘己心’也。以上所引,‘其’字为偏次者,皆指同句同读之起词。”他的意思是说,这些“其”就是该句主语的其人。这也完全正确。但这只是事理,却没有考虑并不是从第一人称说的。马氏的失误正是不细辨此点,完全用事理代替词义。

    第三类,所谓“之”活用为“你”的例句。

    张世禄仅一例。韩愈《答吕靈山人》:“方将坐足下,三沐三熏之。”按,实际是说:(因为我自己是肮脏的),我要请足下来我这里就座,就多次沐浴、熏香。“之”指代的是我和房屋。《汉语大词典》:“三衅三浴:再三熏香、沐浴。表示待以优礼,对人尊重。‘浴’或作‘沐’。《国语.齐语》:‘比至,三衅三浴之。桓公亲迎于郊。’韦昭注:‘以香涂身曰衅,亦或为熏。’亦表示郑重其事。”若按那样活用理解,就成指对方是龌龊的,要对方洗净自己,再来见我。可见多么错误。

    汤可敬《古代汉语》有两例。《新序.义勇》:“子不吾与,吾将杀子,直兵将推之,曲兵将钩之。”按,确是说“杀子”的方式。但应当认为“之”是“子”的通假。《战国策.赵策四》:“愿及未填沟壑而托之。”被解释成:(把他)托给您。其实应是:托他(给您)。双宾语可省略任何一个。

    第四类,所谓“其”活用为“你”的例句。

    韩愈《刘正夫书》:“足下家中百物,皆赖而用也,然其所珍爱者必非常物。”韩愈《与崔群书》:“足下之贤,虽在穷约,犹能不改其乐。”马建忠说:“其,指与语之人。”

    吕叔湘例,侯方域《与阮光禄书》:“独惜执事伎机一动……必至杀尽天下士,以酬其宿所不快。”按,但坚持词的常义,仍然各是:(你)那些所珍爱的;(你)那乐趣;抵消(你)那过去的不快。这里的“(你)”,是表示:即令句子中没有“其”字,也可以按事理补出这种领属关系。也就是说,所谓活用为第二人称,实际上是从相关事理来填补句子中未言的空白。

    王力之例,《墨子.尚同上》:“天子发政于天下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皆告其上。’”王力解释说:“其上”即“你们的上司”。按,不是直接引录某天子的原话,而是墨子措句以叙其事。天子当日对百姓可能说:你们的上司。别人对第三者转述就是:他们的上司。何况天子当日也可以说:告诉那些上司。

    又如《战国策.赵策四》:“老臣以媪为长安君计短也,故以为其爱不若燕后。”被译为:您爱他比不上爱燕后。其实应是:那样的爱他比不上爱燕后。杨恽《报孙会宗书》:“故敢陈其陋。”实际应是:陈说这些陋见。

    第五类,所谓“之”活用为“自己”的例句。

    《史记.魏公子列传》:“臣乃市井鼓刀屠者,而公子数存之。”马建忠说:“之”指朱亥,对“公子”自称,谓己也。但是,若这样,“公子数存自己”的意思却成为:公子数存他自己。便与原意相反。《战国策.秦策》:“今先生俨然不远千里而庭教之。”马建忠说:“之”是秦王对苏秦言,谓己也。但是,对比“先生想(看、说、指)自己”之类,“先生教自己”的意思却成为:先生教他自己。也与原意相反。这些例句的“之”,应该是无义的助词,详见后文。

    第六类,所谓“之”活用为“我”的例句。此类例句很多,都不必说明举例的人。它们可以分成两类。

    一类是少数,“之”仍是常义。如《左传.成公三年》“若从君之惠而免之。”王力说:“免之”的“之”,说话人知罃自称。《左传.宣公二年》:“士季曰:‘谏而不入,则莫之继也。会请先,不入,则子继之。’”王力说:前“之”字指听话的赵盾,后“之”字士季自称。

    对于这二例,北京大学中文系《语言学论丛》编委会所编《语言学论丛》第六辑有郭锡良《汉语第三人称代词的起源和发展》,文章说上述的解释“都是不对的”。前例“免之”就是免掉杀戮这件事,后例两个“之”都是指向晋灵公进谏这件事。文章评论说:“由于不明确‘之’的这种泛指作用,过分看重它的第三人称代词的性质,在讲不通时,就只好用‘灵活应用’来解释。”又说:“必须指出,现代汉语的‘他’,有时用于委婉的说法,既可以是自称,也可以是指对话人;但我们绝不能用现代汉语中的‘他’来比附上古汉语的‘之’。因为现代汉语的‘他’是确定无疑的第三人称代词,而上古汉语的‘之’本质上是一个泛指代词;何况所引例句,完全不是什么委婉的说法。特别是第二例,既代‘我’,又代‘你’,未免太‘灵活’了。”

    所谓“之”活用为“我”的另一类例句很多,例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唯余心所命,谁敢讨之?”被翻译成:我想立谁就立谁。谁敢讨伐我?《史记.滑稽列传》:“幸来告语之,吾亦往送女。”柳宗元《捕蛇者说》:“蒋氏大戚,汪然出涕曰:‘君将哀而生之乎?’”文天祥《指南录后叙》:“呜呼!予之及于死者不知其几矣!……真州逐之城门外几彷徨死。”《战国策.齐策一》:“寡人不敏,今主君以赵王之教诏之。”“齐王曰:‘齐僻陋隐居。托于东海之上,未尝闻社稷之长利,今大客幸而教之。’”《战国策.赵策三》:“应侯曰:‘公子将行矣,独无以教之乎?’曰:‘且微君之命命之也,臣固且有效于君。”’《战国策.燕策二》:“今王使数之罪,臣恐待御者之不察先王之所以畜幸臣之理。”《聊斋.画皮》:“此所良佳,如怜妾而活之,须秘密勿泄。”《国语.晋语八》:“宣子拜稽首焉,曰:‘起也将亡,赖子存之。’”

    应当对这种现象另作考察。这类“之”都是在动词谓语之后,好像是宾语。但还有许多类似的“之”,却不是宾语,应当把它们作为一个共同的大范围来观察和高度概括实质。笔者以为它们都应属于古今学者初步或局部己言的垫音助词范围,也是一种常义。有以下各类情况。

    第一类,不及物动词后有“之”。《论语.宪问》:“桓公杀公子纠,召虎死之,管仲不死。”《礼记.檀弓上》;“谋人之军师,败则死之;谋人之邦邑,危则亡之。”《左传.闵公元年》:“不如逃之,无使罪至。”《商君书.开塞》:“天地设而民生之。”《韩诗外传》卷六第二五章:“君曷为而退之?”《史记.孔子世家》:“余低回留之。不能去之。”《论语.阳货》:“前言戏之耳。”《诗经.小雅.蓼莪》:“鲜民之生,不如死之久矣。”《史记.货殖列传》:“渊深而鱼生之,山深而兽往之。”

    第二类,形容词、副词之后也有不是宾语或结构助词的“之”字。

    《诗经.小雅.十月之交》“今此下民,亦孔之哀。”《公羊传.僖公二二年》:“过而不改,又之,是谓之过。”《管子.七法》形势、器具未具,犹之不治也。”王安石《伤仲永》:“卒之为众人。”《战国策.齐策》:“不早图,必后之。”《国语.晋语一》:“今夫以君为纣,若有良子而先丧纣,无章其恶而厚其败。钧之死也,无必假手于武王。”言同样是死,不必让周武王杀死殷纣。《汉书.匈奴传》:“匈奴人众不能当汉之一郡,然彼所以强之者,以衣食异,无仰于汉。”

    第三类,还有大量的如下词语:久之、顷之、徐之、复之、上之、下之、内之、外之、次之。应当说,它们的共同之处就是借助“之”这一无义的助词,使“之”字与前后隔开,形成小停顿,以示之间不是从词义形成的结构关系。同时提示“之”字前的局部,不论是什么词性或词义,都成为含有动词性的内容。如“又之”即又犯一次,“钧之死也”即比较起来同样是死,“后之”是落后了,迟慢了。“久之’是过了很久。“上之”是从最好方面说,“外之”是从外面说。有时“之”也全无什么作用,如“犹之不治也”。总之,起着一种似有似无、似此像彼的作用。若就某一二具体例句言,似乎可说接近某种常见用法,却又不能类推于其他的例句。

    第四类,许多例句中的受事宾语已前置,作了主语或其他成分,谓语之后的“之”也不再是宾语,而是垫音助词。

    敦煌本《捜种记》“段孝真”条:“即将梁元纬等罪人于真墓斩之迄。”这是处置式,“斩”的宾语“梁元纬等”已前置。“之”非宾语。陆游《修居室赋诗自警》:“茅可刈之野,木可伐之山。”《墨子.修身》:“奈慝之言,无入之耳;批扞之声,无出之口;杀伤人之孩(按,‘諌’字之借),不存之心。”是说:奈邪的话,不听到耳;打人的声音,不出于口;杀伤人的萌念,不存于心。《汉武故事》:“扇屏悉以白硫璃为之。”《荀子.劝学》:“青,取之于蓝而甚于蓝;冰,水为之而赛于水。”《水经注.巫山.巫峡》:“其颓岩所遗,比之诸岭,乃当抗峰朗峨。”《抱朴子.对俗》:“将一四岁女,置之大冢中。”

    第五类,许多例句中动词和宾语之间,却置有无义的“之”。

    《庄子.齐物论》:“而独不见之调调之刁刁乎?”(惟独看不到树枝摇动)按,“调调之刁刁”是宾语。“见之调调之刁刁”的第一个“之”,就是位在动词和宾语之间,自然不是宾语,不是第三人称代词,哪里能是人称活用呢?又,“是以圣人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钧。”实言调和是非。“之”字义虚,“以”字也义虚。《庄子.人间世》:“回(按,颜回)尝闻之夫子曰:‘治国去之,乱国就之……”《庄子.肤箧》:“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以秤之,则并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符玺而窃之。”为之斗斛,即作斗斛。其他同此。

    《左传.僖公十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左传.僖公四年》:“公祭之地,地坟。”慧远《大智论妙抄序》:“无性之性,谓之法性,因缘以之生。”谓之法性,叫法性。《荀子.劝学》:“目好之五色,耳好之五声,口好之五味,心利之有天下。”《荀子.王制》:“王夺之人,霸夺之与,强夺之地。”成王业者夺占人心,成霸业者夺占盟友,恃强者夺占土地。《管子.心术》;“不求之此,焉能知彼?”《墨子.非命中》:“然胡不考之圣人之事?……胡不考之诸侯之传言流语乎……胡不考之百姓之情?”言不考察圣人之事,等等。《左传.昭公十六》:“斩之蓬蒿藿檸而共处之。”《左传.昭公五年》:“国家之失,失之道也,则祸乱兴。”

    还须联系许多这样的例句:其中的“之”,固然可以从语法上说是宾语,但在具体言语行为中实际是不说这个宾语的。因此,硬是把这个宾语落实译出,反而深感笨拙、啰嗦、别扭、不自然。例如《孟子.离娄上》:“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又如“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失之毫厘,差之千里”、“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戒”、“此言得之”、“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则胜”等等。

    上述“之”字的种种助词用法,已有许多古今学者点滴而侧面举出。吕叔湘《文言虚字》说:“在另一方面,也不是所有的‘之’都可以翻‘他’。”举例就有“学而时习之”、“姑妄言之妄听之”。又说:“这些‘之’字都不能说‘他’。……这一类‘之’字到了白话里多半采用省略法。”王力、杨伯峻及多位学者多次说过,不少句子中的“之”字所指代的实体是难以把握的。周法高说:“‘之’字所指不见于上下文。有些可以猜出来,有些则不易确定。”“有时‘之’字虽在宾语的地位,而近似虚词。”杨伯峻、何乐士说:“不及物动词后加的‘之’实无所代。”

    唯有动词后宾语位置上一种,还未曾有人触及,笔者以为它也是助词用法。所谓数量比较多的“之”活用为第一人称例句也是这同一机制,即本不是第三人称代词,所以根本无所谓活用为第一人称。杨树达直接说“之”有语首助词、句中助词、语中助词、语末助词的用法,可谓独到。

    而其他语法著作都不列“之”的助词用法,则疏忽或避忌了古汉语研究和学习中一种很实际的疑难。

    研究语法的目的,是揭示语言的规律,即合理而可理解性。遇到有疑难的词义,首先应坚信而坚持常义,而不宜轻说新义。坚持常义,相对来说是局部问题,而立新义则是涉及全局的。所谓“之”“其”活用,没有揭示什么语言规律性、合理性,反而显得混乱,捉襟见肘,方柄圆凿。

    (原载《成都师专学报》1994年第1期、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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