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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大词典》应如何精益求精——以“指”字词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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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汉大》)是汉语词典之冠,成就及优点多有,此不赘及。人们对于心爱之物总想尽力使它臻于更好,笔者对《汉大》如何精益求精试作刍言,或可有助读者检阅和以后修订时参考。《汉大》共十二卷,内容广博,可从各种角度、不同的条理叙述此意,但最直接而实惠的却是具体词条释义本身。本文以第六册“指”字词条作讨论对象,申述笔者认为在立条、释义内容及方法等许多方面的失误和疏忽,从而看出精益求精的方向。“指”字字头及所属全部词条,是词典的一个整体性的结构单位,解剖这个也不算小的麻雀,也许另有一种代表性。拟将问题归为十类,举例旨在说明问题,未必一一罗列。为了便于核查,所议词条后用括号表示所在页数及左右栏。

    一、释义甚误

    (576右):“以指检取,亦以喻轻易。”按,这实是两义,但示例未申言各属于何义。例一《宋书.段少连传》:“出为两浙转运副使。旧使者所至郡县,索簿书不暇殚阅,委之吏胥,吏胥持以为货。少连命郡县上簿书悉缄识,遇事间指取一二自阅,摘其非是者按之。余不及阅者,全缄识以还。”原引例句仅“遇事……按之”,为了对比句意,此扩引。编者以为此例是“以指检取”义,大误。例句是要对比段少连对于文卷要求细致,认真阅读有关文卷。而“以指检取”并不能对此有所说明。再质诸事理,在众多的文卷中难以仅用手指就取出所要的一二卷。不说用手取,偏说用手指取,又有什么特殊原因呢?它与“缄识”又有什么联系?实际上“遇事间指取一二自阅”是说:遇到要了解或处理某事时,段少连指名让管文档的人按缄识的题目及编号等取来亲自阅读。在许多类似的词中,“指”字都是指点义,如所释的“谓用法术指物而使其变化”(574右),“指点引导”(同上),“指点列举”(575右),“指定任命”(同上),“指点晓喻”(576右),“指名告发”(578右)。“指取”实际是“指名而(让)取”的缩合。

    例二唐代孙樵《刻武侯碑阴》:“钟、邓宁能超岩悬兵,决胜指取邪?”《汉大》自然以为此例是“以喻轻易”义。但是,“超岩悬兵”并非易举之事。而且我们常见的这种比喻是“易如反掌”、“唾手可得”、“不费吹灰之力”等等,这些喻体的简易性十分显豁,“以指检取”并无这种简明性、典型性,并未形成这种用法,因而未见使用。此“决胜指取”应是:必定指名成都而攻取吗?试再举二例。《魏书.南安王列传》:“今众军云集,其算安在?克殄之期,复当远近?意以几曰可至贼所?必胜之规,何者为先?故遣步兵校尉、领中书舍人王云指取机要。”是说指定所问各项来索取机密之计。韩愈《王适墓铭》:“见功业有道路可指取,见名节可戾契致。”即指说功业而可取得。

    (577右)释义一:“受命。《晋书.乐志下》:“爪牙应指受,腹心献良图。”而“受命”只是释“受”的意思,那语素“指”却不应不顾。但“指点受命”则不合事理。只有指点而索要、指点而给(授),而没有指点而接受的情况。词中的“受”通假“授”。此“指受”就是“指授”词的异形。例句是说:爪牙和腹心回报皇帝的指点授意,这便是陈献良图。此另举一例,《晋书.天文志序》:“黄帝创受(河图),始明休咎。”言创制而授给世人。“受”也是“授”的通假。该条所释第二义“指点传授”才是确义。

    (581左)释义一“谓指向北极星”,确当。释义二“谓最高者的意旨”,例证是苏舜钦《上范公参政书》:“今所建之事,不合指极,不过于免位,则天子之责不及;若不建事而无所为,天子将采天下责而免阁下,若天子未免阁下,安能肆然久当天下之责乎?”释者以为例中是说不合皇帝的意旨,但这并非作者原意。信是写给范仲淹的。从苏、范的为政持论说,他们同各朝许多名臣一样,都是以天下的公理、公利为最高标准,倡举忠谏讜言,并不是主张迎合皇帝的意旨。细审文意,“极”应是准则、原则之义;“指”是旨向、归结义。“指”与“极”是近义复说的表述措词,犹言“旨则”。例句中对比的是建事不合公认的旨则和不建事两种情况,不合旨则是工作未作好,不建事是根本不做工作。如果说是把迎合皇帝的想法和不工作对比,则文理不顺。

    信是针对范仲淹当时显得消极畏难,而激励他有所作为,发扬他早期的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信中写得十分明白,此不多言。信后附有《谘目》七事,是建议他应向皇帝提呈而力争的。立太子、振军纪、整饬三司、裁减嫔御、调抑聚敛、撤销宰相私第,等等,正都是国政的要端,没有一项是就投合皇帝的旨意而言。王安石《答司马谏议书》:“如君实责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为,以膏泽斯民,则某知罪矣。如曰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之所敢知。”王安石所对比和坚持的,也就是苏舜钦所建议的态度,可以参比。

    二、释义有所缺失

    (575左)“陈述。《隋书.孝义传.薛睿传》:‘故遣使人,指申往命。”’应当是“指点陈述”义,偏失了“指”的语素义。“指申往命”即指点往命而陈述。

    (577右)“指示;指点。《韩诗外传》卷七:‘昔者齐有狡兔,曰东郭兔,盖一日而走五百里。于是齐有良狗曰韩卢,亦一日而走五百里。使之瞻见指注,虽良狗犹不及众兔之尘。'”其实“指注”应是“指点而让注目”义,“注”这一语素义被脱漏了。参见后文“指属”条。

    (582左)“犹注解。司马光《进古文<孝经>指解表》:‘……是敢不自揆量,妄以所闻为之指解。'”此为义项一。义项二为“指点解说”《西游记》第八回:“众菩萨献毕,因请如来指示根本,指解原流。”其实二例是一致的,后例所释为确,前例释义仍是偏失了“指”的指点义。也就是说,第一义应统一于第二义而无独立性。“指解”是省说,繁说即“指解疑义”,即指点疑义而解说,与“指解原流”相同。

    此种失误较多。又如“指说:犹解说。”(582右),“指论:议论。”(同上)“指慢:比拟。”(同上)。都漏释指点义。又如“指识”释义一“识别”,释义二“介绍认识”。前者纯粹丢失指点义,后者把指点义换改为介绍义,又属于另一失误类型,但对确义而言仍是泯失了指点义。也许有人会说,不释出指点义并不影响句意的了解。这是不对的。词典是“典”,释义要就全局概括,不能以某些例句似乎不影响理解而使词义有随意性。而且句意的理解也有准确、细致与否的差别。若另作措词,也可以不说指点义,但原词中有‘指”的语素,就不应偏失。如果以为这一指点义可以不理会,那就会导致其他的语素义也会被如此轻忽,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就不是不可能的了。从语言学理论说,词典的释义是词的语言意义,而词在例句中则实现的词的言语意义。言语意义可以有灵活性的,但语言意义却是规范的。

    三、改换原义

    (578右)“议论指斥。《新唐书.潘孟阳传》:‘而伎媵用度侈汰,人多指怒之。”’确义应是“指点、愤怒”,这种情况时自然也会有议论、斥责之语,但这是相关的事理,而不是词义本身,不应改换本有的词义。此释即把“指”改换为“议论”,而把“怒”改换为“指斥”。或者说,把第一语素的“指”改易为第二语素,而把第二语素“怒”改换为议论、斥。也就是把原词的语素和构造完全打乱,仅用其局部而另用代替语素重起炉灶。

    (579右)释义一“指导;传授”,即把“指点”改换为“指导”了。但的首义是“指示教导;指点引导”(583右)。连“指导”的“指”都是指点义,再用双语素的“指导”去对释“指授”中的单语素“指”,对“指”字而言,没有客观的一致性和标准;对词典释词方法言,出尔反尔,循环论证,也就在所难免。

    释义之二“犹指示”,表面看来,是缺失“授”之一层,实际是全错了。《新唐书.李吉甫传》:“又请自往招元济,苟逆志不悛,得指授群帅俘贼以献天子。”这是向皇帝说的话,不宜自言指示群帅,仍当是“指点授意”。所释二义对确义来说,都是抽梁换柱。

    (581右)应是“指点说明”,被换释为“指正告知”。

    (583右)应是“指点纠弹”,释为“指责纠弹”,即以“指责”换指点义。

    四、添足加意

    此类如同画蛇添足,与偏失原义相反。

    第573页总释“指”字的义项之八是:“诬指;攀扯。”所示三例的确都是指别人而属“诬”的。但我们应清醒地知道,单音词的“指”不当有词组“诬指”的复杂意思,所释的“诬”是外加的。“指”的这一义项宜有分寸即准确地表述为“指出(某人某事属于此情)”,可以是正确指出,也可以是错指或诬指(有意误指),可以是指好人好事,也可以是指坏人坏事,或无所谓好坏的中性情状。这是无需用例句来证明的。我们怎能承认同一个“指”的词义既是确指,又会是错指或诬指。词义学给我们指出,要把词义的“能指”和使用中的“所指”区别开,仍然是词的语言意义和言语意义的区分。词典释义和古文的注释,这种混同是极为多见的,对于词典而言就尤不应该。

    (584)“招供时攀扯牵连别人。”引例《赵氏孤儿》二折:“你怎熬的这三推六问,少不得指攀我程婴下来。”这确是说在招供时指攀的。但不属于招供,如主动检举时把无关或有关的人牵连出来,也是多有的。释义中据例句的具体语境,而特言“招供时”之类的附加条件,也是一种添足增义。

    上引指攀程婴,从实情言他确实参与救太子之事,是确指,而非“诬指”,可补证前例所述,“诬”是增加词义内涵。

    五、以偏概全

    (575右)“谓用抽象概念代替具体事物。梁启超《论纪年》:‘凡天地间事物之名号,其根源莫不出于指代,而纪年亦其一端也’”此释以偏概全极为典型。凡以此物替代他物都叫指代,如以部分代全体,以特点代事物,以具体代抽象等。

    (584左)“指为亲戚,假托故旧。”其实也有“指靠亲戚,依托故旧”的一义,也不烦示例。

    六、未明隐曲

    词的语素会有各种曲折或隐蔽的情况,远远不是所用字面的一目了然之意。许多这类难词,《汉大》都有准确、透彻的破释,是它高水平的一个主要方面,“指”字条却有注意未及的。

    (573右)“指摘;指责。”指摘,是对“指”以双音词作释;指责,是对“切”作释。这从总体上不能说有误,但“切”的批评、责备义未能透彻的显示。如果表述为“指点批评”就醒目得多。一个词可以有几个近义词,词典释词应把握语素义和结构最切近,对等性最强的一个作表述,学习语言也是如此。试比较“指瑕造隙:犹言寻找事端,制造分裂。瑕,玉上的斑点。隙,裂缝。”(581右)“切”的“责”义要比“瑕”、“隙”的常义生僻得多,自应示明。仿此如作“指摘;指责。切,责备”,就为读者设想周到而实惠了。

    (577左)“《史记.万石张叔列传》:‘建为郎中令,每五日洗沐归谒亲,入子舍,窃问使者。取亲中裙厕腧,身自浣涤,复与侍者,不敢令万石君知,以为常。’后以‘指舍’用为人子侍亲尽孝的典故。”这只是指明出处及故事大端,而“指舍”本身的意思却置之不顾。应指出“指舍”是对“入子舍”的换说,舍即指子舍,是佣人住的偏房或小房人汉大子“舍”条有释。“指”是“向”之义。

    又如“指”的第十一义:“量词。用以计算人口。宋苏轼《与黄师是书》:‘又闻子由亦窘用,不忍更以三百指倭之。’元揭傒斯《寄题九江义门陈氏寿安堂》:‘往时冠盖如流水,撞钟鼎食三万指。’清魏源《圣武记》卷六:‘乃伐箐中数百丈老藤,夜往钩其栅,役数千指曳之。”。看完所释仍不知用“指”怎样计算人口,它是怎样的量词。原来一人有十指,十指指代一口人。宁肯少举一例,也应把此隐曲交代明白。

    举手投足之劳,于注大有助益。“勿以善小而不为”,这对词书注释也是适用的。许多词义之难不在词义本身,而在能有此词义的机制。人们不是基于此义而用此词,而是基于它的奇特的机制才选用此词的。

    通假是词义隐曲中常见的一种类型。明通假是《汉大》注释内容之一,有体例性的专用语“通”。但疏而未明,因而未解说的也不少。

    (581左)“抵掌,击掌”,应先指明“指”通“抵”,再释词义为“击掌”。

    (583右)“指点,指挥”,应指明“泼”通“拨”。

    (585左)仅释为“指示”。例句内容与上述第二类的一样,只是“使之瞻见指注”句,此处一作“使之遥见而指属”,一作“见兔而指属”。两“属”应读zhu。即意念集中于某,但一般读者易误为音shu的常义。这种因难作注,有画龙点睛之效,也就把“指注”和“指属”既从词义的相同联系起来,又从语素的不同区别开来。

    七、释义欠精当

    如前述释“指”为“用以计算人口”,会使误解为通行的人口计算方式,实际当然不是如此。《史记》中记牛羊数目,或用“四蹄”,或用“两角”,或把蹄角加起来,表示一只。如《货殖列传》“陆地牧马二百蹄”即五十匹。“牛蹄角千”即1000十(4蹄十2角)=167头。后人仿效这种办法,舍简明而求趣难,便用十指表示一人。准确精当的注释宜是:古代诗文对人数的趣意表述,十指即一人。

    (574右)“指点安排。”“安排”与“分”距离太远,似宜为:指点吩咐。

    (575左)“犹不日,谓为期不远。”宜简明而又精当地释为:是“指日可待”的省说。“不曰”的“日”是名词动用:规定日期。它的难度更大。试比较577右“指屈:犹言屈指可数。”就是精当的了。

    (577右)“谓故弄玄虚。”

    (573右)“比喻耍手段、说空话哄人。”

    (581左)“比喻空想或虚假不实。”

    这三条的如此释义失于简单和太绝对了。它们的同异应如下。指山卖磨:指看山里的石头,当做制好的磨子卖给人。指雁为羹:指着空中飞雁,当做羹菜吃。它们的字面本义,即喻体本身,是应释出的。由此可知二者的本义也就是“指空说空”,就是空想不实,可以是对己,也可以是对人。如果有意如此对人,这才是故弄玄虚,耍手段。如同“望梅止渴”、“一个鸡蛋的家当”、“画饼充饥”等一样,可以是无知的自欺,也可以是不怀好意的欺人。

    八、误袭旧释

    (832右)“核实。指,通‘稽’。 ”引例是《荀子.正名》“制名以指实”句,引于省吾先生说:“指应读稽……指实亦稽实也。”又释言:“一说指明事实,见杨注。”其实杨注为确:在制名的过程中要核实,制名的目的却是为了表明事实。于说是滥用通假。凡是用常义能讲通的,就无需外借通假;舍常义而用通假作歧解,就是滥用通假。

    又,同条“证实。指,通‘稽’。《醒世恒言.大树坡义虎送亲》:‘谁知他定要见丈夫的骨血,方能指实。”’其实此应是说“指明实际”。况“稽”本身并无“证”或“证实”之义,怎会被用为如此的通假义呢?

    (585左)“证明;证据。指,通‘稽’。”其实就是“指点而证明”。

    (581右)“犹行止。《淮南子.原道训》:‘凡人中寿七十岁,然而趋舍指凑,日以月悔,以至于死。'”高诱注:“指,所之也;凑,所合也。指凑,犹言行止也。”参见下条。

    (577右)“旨趣,宗旨。《淮南子.齐俗训》:‘故百家之言,指奏相反,其合道一体也。’又《要略》:‘指奏卷异,各有为语。’黄生《义符》卷下:‘指奏即旨趣,古音近通用。’”把这两条例句比较,清楚地看出“奏”是“凑”的通假,“指凑”即指向、会合之处,可归纳为“旨趣”、“宗旨”,无烦另说“奏”是近音的“趣”的通假。高诱舍“指”的“向”义,而注为通假“之”的“到”义,也是滥用通假。

    九、例证不符

    “指”的第七义是“斥责”,例三《梅香》三折:“罢罢罢,这妮子连我也指下来,想起来则是我养女儿不气长,都是我的不是了。”然而“斥责”义不当带趋向补语“下来”。顺着这个破绽核查原文,引例之前叙夫人责问正旦为何引小姐同白敏中相会,正旦言:“休打闪了手。此非妾之罪,皆夫人之过也。你索取一个治家不严的招状。”夫人云:“这小贱人连我也指攀着。”接着正旦叙了夫人四罪,夫人即言“这妮子连我也指下来。”可见后文的“指”即前文”指攀”,都应是拉扯、牵连义。这是示例与释义不符。

    (584左)引《渔樵记》二折:“指亲托故厮还,趋时附势故相干。”不仅第二折中没有此句,全剧中也没有。这是例证文字与出处不符。只是笔者一时尚未查明出处。

    (577右)只能是指明合宜,或指明怎样办,却释为:“犹阐明”;而此义的词应是“指宣”。例一《晋书.王浑传》:“旧三朝元会前,计吏诣轩下,侍中读诏,计吏跪受。臣以诏文相承已久,无他新声,非陛下留心方国之意也。可令中书指宣明诏,问方土异同,贤才秀异,风俗好尚。”原文正是“指宣明诏”:指点皇帝的旨意而作传达。原引例仅“可令”以下,为了词义明显,笔者补引了前文。《汉大》误录为“指宜明诏”。例二《梁书.武陵王纪传》:“今遣散骑常侍、光州剌史郑安忠,指宣往怀。”言指点而宣明往怀。《汉大》也误录为“指宜”。这是例句被释词语与原文不符,因而又与词条不符。这种不符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是较大的,在词典中是严重的失误。

    十、舍难取易

    这是专就设立词条而言,不少难度较大的词语未收,而大量容易的词却占了篇幅。辞书的用途、价值主要是为读者解难,而不是存易以足数。笔者以为以下一些词目相对来说是可以舍去的:指天为誓、指天誓日、指天画地、指日誓心、指手画脚、指爪、指引、指示、指甲、指甲盖、指甲花、指代、指印、指出、指尖、指向、指名道姓、指东说西、指明、指南攻北、指迷、指针、指桑骂槐、指纹……。这仅是就第573到579页的条目而言,580到585页,即另一半篇幅的条目不再举说。

    有些词条有的义项简易,有的义项生疏有难,可否以少而精的原则只收载后者,而有意不兼备前者。或者简易的只存义项释义而不烦举例。如“指名”一词,“指出姓名”义可舍,而“谓诗文、技艺等受人注意”、“知名;著名”、“指出罪名”三种用法必当释且示例。又如“指使”词,“差遣;使唤”、“谓幕后出谋唆使”(按,“唆”又是添足部分,因“指使”是中性词,也用于褒誉事理)两义可舍,而只释“宋代将领或州县官属下供差遣的低级军官”这一生僻义。这里说的舍简易是为了保证难词的比例。如果难词收容得齐备,易词并存也更好。

    下面一些词目则是应收而未收的。

    指宣:指点宣述。按,前述“指宜”条中已有二例,此再补隋文帝《诏释智舜》:“今遣开府卢元寿指宣往意,并送香物如别。”

    指就:向就。即向目标而达到。《魏书.源贺列传》:“虽有缮作之名,终无就功之实。爽恺茫茫,淹积年载,结架崇构,指就无兆。”

    指造:指向……而到达。《魏书.司马睿列传》:“召其党钱凤、邓岳、周抚等率众三万指造建业。”

    指诣:同“指造”。《晋书.元帝纪》:“卿指诣垂相,具宣联意,使摄万机,以雪大耻。

    指通:通向。《列子.汤问》:“指通豫南,达于汉阴。”

    指讨:指名讨伐。诸葛亮《为后主伐魏诏》:“奋剑长驱,指讨凶逆。”

    指营:到……经营。《魏书.李顺列传》:“今和龙既平,三方无事,比缮甲兵,指营河右,扫荡万里,今其时也。”

    指玷:指点。“玷”通“点”。《抱朴子.疾谬》:“入他堂室,观人妇女,指玷修短,评论美丑。”指视:同“指示”。“视”通“示”。《史记.张释之列传》:“上指示慎夫人新丰道曰:‘此走邯郸道也。”《汉书》同传同句作“指视”。颜师古注:“‘视’读曰‘示’。”《汉书.周亚夫传》:“既然贵如负言,又何说饿死?指视我。”颜注同。

    指大于臂:比喻事物畸形发展。《说苑》:“胫大于股者难以步,指大于臂者难以把,本小末大,不能相使也。”

    又如职务名的“指挥同知”、“指挥金事”,音韵学中的“指掌图”,古书注释用语的“指微”等也应收载,此不多说。

    以上十类问题应当说不是“指”字词条所独有,而有代表性。其中有些问题实际上对辞书编纂和词义训释来说,已涉及有关理论问题,本文不作深说。

    (原载《喀什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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